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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华阴市人民检察院起诉的畅某某、郭某某、王某某抢夺案被依法作出判决,判处畅某某有期徒刑8年3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郭某某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7000元,王某某有期徒刑5年3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本案中,畅某某、郭某某、王某某三人不务正业,为了筹集毒资,2016年9月至2017年10月,先后在山西省永济市、河南省灵宝市、陕西省大荔县、陕西省华阴市等地,一人驾驶摩托车掩护,一人寻找目标、趁人不备疯狂抢夺女性金首饰24次。每次将抢来的金首饰均在陕西省潼关县要镇南马村“喜玲”处换购毒品。其中,畅某某共参与抢夺犯罪24次,被抢金耳环、金项链价值合计人民币71844元,郭某某共参与抢夺犯罪12次,被抢金耳环、金项链价值合计人民币32456元;王某某共参与抢夺犯罪9次,被抢金耳环、金项链价值合计人民币31149元,均已达到抢夺罪数额巨大的标准。黄金项链、耳环属贵金属。尤其是在夏天,由于天热,女性穿的衣服少,黄金首饰在阳光下散发刺眼的光,很容易被犯罪分子锁定目标。当受害人下意识的捂住脖子的时候,也许脖子的金项链已经没了;当反应发生了什么事情喊“抢劫”的时候,犯罪分子可能已经坐上同伙的摩托车扬长而去。这里要提醒大家的是,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和伤害,女性夏天出门尽量不要戴金首饰。
太嚣张了 希望他们能洗心革面重新做人
(来源:陕西政法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