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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9日22时30分许,闫村中队民警在巡逻中发现一辆陕E5A433号白色哈弗车形迹可疑,便将其拦挡,拦挡后发现驾驶员和巡逻时看到的车辆驾驶员不是同一人,随即民警将二人带回中队进行进一步调查。
在调查中民警发现,当时在巡逻中执法记录仪记录下的驾驶员付某浑身酒气,于是民警对付某进行酒精呼吸检测,检测结果值为121mg/100ml,民警在对付某告知后,带付某去渭南市妇幼保健院进行进一步抽血化验,检测结果付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8.47mg/100ml。随后在进一步的调查中民警联系了指挥中心,调取该车卡口监控视频,发现驾驶人确系付某无疑,付某在铁证下最终承认了他喝酒后驾车导致醉驾的事实,同时承认在停车后和副驾驶的人发生了换座位的行为。
付某血检结果超过80mg/100ml,系醉酒驾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二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91条第二款之规定,付某将面临六个月以下拘役,驾驶证吊销并五年内不得重考的处罚,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办理中。
闫村中队民警在此提醒各位驾驶员,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不要因一次的侥幸心理,导致了一辈子的愧疚悔恨。
(来源:二三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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