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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各广告经营主体: 广告作为连接供给和需求、生产和消费的关键桥梁,在提升品牌认知度与市场竞争力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规范广告发布活动,引导广大经营主体进一步强化广告合规意识,助力广告产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就广告发布过程中重点注意事项作如下提示:
01基本准则
1.广告应当真实、合法,坚持正确导向,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不得借党和国家重大活动、严肃政治议题等开展商业营销炒作以及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2.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引证内容须表明出处;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 3.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 4.广告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不得使用不规范、不完整中国地图;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不得使用或变相使用军队、部队、“特供”“专供”等内容;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 5.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 6.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02重点领域
7.事前须审查的广告: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应当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广告,标注广告审查批准文号,不得进行剪辑、拼接、修改。已经审查通过的广告内容需要改动的,应当重新申请广告审查。 8.禁止发布的广告: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作广告;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烟草广告及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 9.医疗(含医疗美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类食品广告要注意: ① 医疗(含医疗美容)、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制造容貌焦虑;不得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②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不得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③ 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10.普通食品类广告要注意: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对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不得声称具有保健功能。 11.酒类广告要注意:不得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不得出现饮酒的动作;不得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活动;不得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严禁发布使用“专供”“特供”“内供”“军用”“国宴”等违规营销宣传的广告。 12.金融类广告要注意:要与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金融业务范围相符合,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警示,不得对未来收益作保证性承诺,不得明示或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内容;不得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13.教育培训广告要注意:除公益广告外,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考研、公考、职业技能培训等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保过”“过线率”“上岸率”“官方指定”等保证性承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 14.旅游类广告要注意:不得对旅游景点、住宿酒店、交通工具、消费购物等作引人误解的宣传,如“免费旅游”“零团费购物游”等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得发布将红色旅游娱乐化、庸俗化的不良营销宣传广告。 15.房地产类广告要注意:房源信息应当真实,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不得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不得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03互联网广告
16.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的情形外,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17.在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公众号等互联网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不得利用互联网发布烟草(含电子烟)广告和处方药广告。 18.不得在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的同一页面或者同时出现相关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地址、联系方式、购物链接等内容。 19.以弹出等形式发布互联网广告及开屏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20.发布含有链接的互联网广告应当核对下一级链接中与前端广告相关的广告内容。
本提示未涉及事项,请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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