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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扎实推进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同步开展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严厉查处网络餐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坚决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现公布第二期网络餐饮食品安全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以案示警,督促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合力营造安全放心的网络餐饮消费环境。
案例一:蒲城县某烧烤店外卖平台所售部分商品未明码标价案 2026年4月27日,蒲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辖区某烧烤店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外卖平台所售部分商品未明码标价。经查,上述问题平台代理商于2026年3月13日同商家签订《网络餐饮外卖食品安全承诺书》时已明确告知,要求上线商品必须全部明码标价,但商家并未落实全部所售商品明码标价的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依据该法第四十二条,蒲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外卖经营者从事线上经营过程中未依法完整明码标价,漠视价格法定义务,心存侥幸疏于价格规范。该行为不仅极易引发消费纠纷,侵害消费者知情权,还易破坏线上餐饮经营公平价格秩序,形成不正当竞争导向,损害行业整体经营规范,属网络餐饮易发隐蔽违法情形。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压实网络餐饮经营者价格合规主体责任,规范平台审核管控,守护消费权益与线上餐饮价格市场秩序。 案例二:富平县某蛋糕店涉嫌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超范围生产经营裱花蛋糕、生产经营存在异物的食品案 2026年4月16日,渭南市市场监管局和富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富平县某蛋糕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上许可项目为:糕点,但店内使用的菜单显示有裱花蛋糕,蛋糕定做单也显示售卖裱花蛋糕;该店食品操作间加工台下食品柜内,发现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产品名称:美牌厨师有枝红车厘子;规格:710g/瓶;生产日期:2023年3月2日;保质期至2025年3月1日)共计4瓶,其中1瓶已拆封,剩余40g;在该店加工台制作的半成品蛋糕上发现一只死蟑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第六项和《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和《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富平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1.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美牌厨师有枝红车厘子);2.对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罚款5000元;3.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存在异物的食品的行为罚款5000元;4.对当事人超范围生产经营裱花蛋糕的行为罚款2000元;以上合计罚款120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持有糕点类食品小作坊许可,却存在裱花蛋糕无专间制作、半成品中混有死蟑螂、存放过期原料等问题,严重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其漠视主体责任,对加工过程卫生管控缺失,对过期原料管理松懈,给消费者健康带来直接风险。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彰显了“违法必究、从严监管”的鲜明态度,对同类食品小作坊形成有力震慑,督促其严格落实过程管控与原料管理要求,切实筑牢食品安全防线,保障群众饮食安全。 案例三:华州区某鸭脖店涉嫌在网络餐饮第三方平台未按要求进行信息更新案 2026年4月17日,华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辖区某鸭脖店进行了现场检查,该店现场提供的《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XZF6105212026****有效期至:2029年01月26日)与线上公示的《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为XZF6105212020****)不一致。经了解该店将许可证编号为XZF6105212020**** 的《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注销后,未及时在美团外卖平台上传新办理的《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为XZF6105212026****)。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0修订)》第九条的规定,依据该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华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当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本案当事人更换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后,未及时更新美团外卖平台公示证照,线上公示证照与实际有效证照不符。该行为易导致平台及消费者无法核验真实有效资质,埋下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隐患。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警告处罚,严厉规范网络餐饮证照公示行为,压实经营者主体责任,筑牢线上餐饮食品安全防线。 案例四:华州区某蛋糕店涉嫌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案 华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辖区某蛋糕店现场检查中发现,该店蛋糕制作操作台上摆放多瓶正常使用的“复配着色剂”(食品添加剂)(品牌为“富田”牌,产地:广东省中山市,净含量:250G),其中2瓶蓝色着色剂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3月1日,1瓶绿色着色剂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4月7日,1瓶粉红色着色剂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3月,以上着色剂的保质期均为24个月,截止检查当日均已超过保质期;同时发现“艾贝儿”牌烘焙装饰糖果半袋(净含量:500G,生产日期:2023年6月3日,保质期:18个月),同品牌烘焙装饰糖果一瓶(净含量:80G,生产日期:2023年6月22日,保质期18个月),截止检查当日已全部过期。经调查询问,该店将以上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及食品原料用于蛋糕制作时的奶油调色和装饰,并进行销售。因当事人未建立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及使用记录,在销售记录上也无法查验使用食品添加剂所制售的具体货值,根据当事人口述,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原料所生产制作的蛋糕销售货值未达到1万元。 本案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华州区市场监管局处以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当事人使用过期食品添加剂、原料加工蛋糕并销售,且未落实进货查验、使用记录制度。过期原料易滋生有害物质,食用后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该案,彰显严守食品安全底线、违法必追责的监管导向,督促食品经营者规范原料管理,守护群众饮食安全。 案例五:美团外卖平台入驻商户澄城县某小餐饮店超范围经营裱花蛋糕案 澄城县市场监管局在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排查中发现,美团外卖平台入驻商户“某某蛋糕”(实际经营主体为澄城县某快餐店),持有《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根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小餐饮店不得经营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的规定,该商户在美团外卖平台销售裱花类蛋糕产品,属于超范围经营行为,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同时,美团外卖平台未严格履行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资质审查义务,未及时发现并制止该商户的超范围经营行为。 商户上述行为违反《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有关小餐饮经营项目限制的规定。外卖平台未严格履行入网资质审查义务,其行为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相关规定。澄城县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大队就该商户超范围经营违法行为依法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责令整改。平台代理商属地市场监管所责令平台代理商立即下架该商户在售全部裱花类蛋糕产品,同时对平台代理商未依法履行资质审查义务的违法行为立案查处,鉴于平台代理商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交代违法行为,未对社会造成不良后果,符合《陕西省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修订》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责令平台代理商改正违法行为,处以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中小餐饮店超范围售卖裱花蛋糕,美团平台未落实入网资质核验义务。裱花蛋糕制作过程对设施设备和环境卫生有较高要求,小餐饮店不具备相应经营条件。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应当严格履行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资质审查义务,核验其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项目,对超范围经营的商户应当及时采取停止提供违规服务等措施。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该案,压实商户与平台主体责任,严守网络餐饮安全底线,对同类市场主体形成有力警示。 案例六:白水县网络餐饮平台未履行入网商家资质审查义务典型案 2026年4月28日,白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巡查时发现,淘宝闪购平台入驻商户某土豆片夹馍(白水店)线上公示资质证照与线下实体店公示资质证照信息不符。涉案平台运营主体未依法核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经营许可资质,未落实实名登记、资质审核法定义务,致使资质不符商户上线从事网络餐饮经营活动。 当事人行为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据该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及渭南市市场监管领域“三清单一制度”之“学法考法不罚减罚制度”的规定,结合当事人主动整改、减轻危害后果,符合从轻处罚相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理,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违法行为,处以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严格核验入网商户经营资质,致使证照不符商家线上经营。该行为放任无证、资质不实商户经营,极易产生食品安全风险,损害消费者饮食安全。网络餐饮第三方平台应当全面履行法定管理义务,严格核验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保证线上公示资质与线下实体证照真实、统一,严禁资质不全、信息不实商户入驻经营。监管部门依法处置,倒逼平台落实资质审核法定职责,净化网络餐饮经营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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