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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原籍渭南市合阳县的吉文刚因犯诈骗罪经市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判决:犯诈骗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2万元和没收个人财产25.96万元。
据了解,2007年秋天,吉文刚通过妻子郭某介绍认识被害人刘某后,对刘某谎称自己认识榆林市某市级领导人的儿子“王飞”。其间,吉文刚让自己的一个朋友告诉刘某“王飞”就是某市委领导的儿子,之后吉文刚以委托“王飞”为刘某的女儿找工作为由骗取刘某现金6万元。
2008年冬,吉文刚谎称某市委领导在绥德经营一个石场由“王飞”负责,哄骗刘某入股,谎称入股可以分到100%—200%的利润,刘某信以为真入股8万元,后此款被吉文刚挥霍。
2009年,吉文刚谎称“王飞”能购买到出租车车户,让刘某作保,骗取了余某、崔某各27万元,李某30万元后逃回原籍。当余、崔、李意识到被骗后,因无法联系到吉文刚,便向刘某索要被骗钱款,刘某共向3人赔偿现金84万元。
据此,法院认为吉文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而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华山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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