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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某一直想自己开家面馆,当他看到一家餐馆要转让,便积极联系,交了5万余元租金和近15万元转让费,准备接收餐馆时,却发现上当了。
2012年10月,麻某途经城东长缨西路的一家餐馆,看到门口贴着一张“门面转让”,便上前询问。餐馆老板马某对麻某说,门面房是刘某的,但房屋产权归一所中学所有,自己的租期还有几年时间。随后,马某找来刘某,他们说好麻某租下这间门面房,转让费15万元,租期为2013年1月至2013年12月,年租金4.2万元,押金1万元。于是,创业心切的麻某给刘某5.2万元,给了马某14.7万元,刘某和马某两人也分别写了收条。过了两天,麻某准备接手门面房时,却从周围商户得知,该中学在2013年3月要收回门面房,而且已发过告商户书。麻某到学校询问,这才发现上当了,马某刘某的手机也打不通,他赶忙报警。
新城区法院审理查明,马某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近日,新城区法院依法判处马某有期徒刑一年又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刘某另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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