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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法 难 容…………………: 我叫吴孝义,男,出生于1955年6月1日,陕西省韩城市金城办文庙村村民。 现就韩城市人民法院枉法裁判、销毁我提供的所有原始证据的事实情况反映给你们,希望能明镜高悬,仗义执法,给我一个满意的答复。 事实与理由: 1996年我因与被告韩城矿务局多种经营总公司机电工厂联营合同纠纷一案,向韩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韩城市人民法院于1996年11月29日以(1996)韩芝民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作出判决。因该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审判人员枉法裁判,依据严重失实,结果显失公平,于是我提出申诉。多年来,我一直背负着家庭的重担寻求法院给予公平公正的解决,但韩城市人民法院不但没能合法解决此案,反而将我提供的所有原始证据几乎全部销毁,加之审判人员故意拖延时日,导致该案件十七年来依然未有任何进展。同时,陕西省渭南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查明事实,曾于1999年3月20日以渭检民抗(1999)06号民事抗诉书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渭南市中级人民裁定要求重审。但韩城法院置国法于不顾,视民众于草芥,任意曲解和践踏解法律,导致我步履维艰。前段时间,法院给我复印了开庭笔录,结果让人大吃一惊的是,庭审笔录其中竟然缺少五页。试问天公:这五页庭审笔录的缺失,到底是法院审判人员故意作为还是有其它缘故??庭审笔录每一字一句都很关键,因此法院缺失庭审笔录,让人实在难以费解。 综上简述,我认为,韩城市法院不但不是严格依法办事,而是严重违反法律相关规定,故意倾向于对方当事人,致使我的权益受到完全的剥夺。于是,上书你们,请求你们责令相关部门尽快依法解决,以还原事实,落实我十七年往返奔波的愿望。 韩城市金城办文庙村:吴孝义 二零一三年六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