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男子结伙报复他人遇阻 沿途持械拦警袭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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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19 21: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陕西榆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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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名男子偶遇仇人、持械报复,在民警将受害人带离现场时,仍穷追不舍,持刀、铁管等沿途拦截、袭击民警。福建寿宁县法院19日披露,以妨碍公务罪判处柳某有期徒刑7个月、刘某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4月28日,黄某、张某(均已判刑)在某KTV遇见龚某,因双方平日有隙,黄某、张某遂召集多人持铁棍、啤酒瓶欲报复龚某。龚某见状躲进KTV包厢的卫生间,并报警。
  
  当晚23时48分许,寿宁县公安局民警赶到现场,将龚某从卫生间中带离。张某、柳某等人则紧跟其后,沿途阻拦。当民警将龚某护送至警车内时,张某、柳某等人将警车团团围住,伸手殴打警车内的龚某,并试图劫夺龚某继续行凶。
  
  期间,黄某手持陶瓷碗砸向龚某,因砸到车门而未伤及龚某。民警在制服黄某后,张某、柳某等人上前拉扯民警,帮助黄某逃脱。此时,刘某又手持东洋刀向民警砍去,被民警制服并夺下东洋刀,后在同伙帮助下逃脱。
  
  而后,先前已逃脱的黄某竟又持空心铁管袭警,被制服后,因其同伙阻挠再次逃脱。随后,寿宁县公安局增援民警赶到,柳某等人逃散。
  
  2011年10月26日,刘某向警方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柳某、刘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鉴于柳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从轻处罚;刘某犯罪后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免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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