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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工劫杀女住户被执行死刑 打车抛尸露马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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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6 08: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陕西渭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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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装修工王贺龙看到同单元女住户经常独来独往,起意抢劫并致对方死亡,后被以抢劫罪判处死刑。昨天,北京市二中院将王贺龙等重犯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杀人抢了三千七
  
  27岁的王贺龙是河南省人,案发前在平谷区装修施工,住在装修的房子里。因同单元楼上的姚女士经常一人出入,他起意抢劫,并事先准备好绳子、头套等作案工具。
  
  2010年6月11日7时许,王贺龙守候在楼道内,将姚女士拦下并挟持进其施工的室内,通过堵嘴、扼颈等暴力行为致姚女士死亡。他抢得姚女士随身携带的现金及金项链、手机等财物共计3700余元。

  打车抛尸露马脚
  
  作案后,王贺龙将尸体用被子包裹后抛尸。当日,他在一个加油站附近拦出租车。据出租车司机称,当时王贺龙说想去顺义区南彩,随后把隔离带草坪上的一个被子抱进后备厢,司机感觉不对劲要求查看遭拒,便拒绝拉乘。王贺龙从后备厢往下抱被子时,司机看到有头发露出,立即开车到派出所报案。民警赶到现场,将仍未离开的王贺龙当场抓获。
  
  受审翻供终判死
  
  受审时,王贺龙翻供称自己没有抢劫杀人,是3个东北人作案,他是被要挟参与作案,原来的有罪供述系刑讯逼供。
  
  法院查明,王贺龙到案曾做过有罪供述,对作案动机、时间、逃跑路线等细节,与现场勘查、法医尸检鉴定结论、物证鉴定结论、证人证言等证据印证。且被害人的部分物品是根据王贺龙的供述和指认取得,属先供后证,证明力较强。
  
  王贺龙翻供称受人威胁、遥控指使,但不能提供相关人员的基本信息和联系方式,其手机通话清单中没有与陌生电话的通话记录,3个东北人系其虚构。
  
  市二中院最终以抢劫罪判处王贺龙死刑,并赔偿姚女士家人共计6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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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6 09:1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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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9]以坛为家II

发表于 2013-12-6 12:0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陕西渭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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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0]以坛为家III

发表于 2013-12-6 14:47 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陕西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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