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资讯] 业主3万元摩托被盗 经法院调解物业赔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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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初来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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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24 09: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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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主私人财产被盗,小区物业是否该承担责任?昨日记者了解到,长安区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盗贼进入小区地下停车场,将业主一辆价值3万余元的摩托车偷走,小区多个视频监控拍下了整个过程,物业管理人员却没有丝毫察觉。最终经过调解,小区物业赔偿业主3000元损失。

  王某是长安区一小区业主,与小区物业签订有物业管理合同。2014年11月,王某购置了一辆摩托车,加上装备价值3万余元。被盗前,王某一直将摩托车停放在小区地下停车场自己所属的汽车车位上。去年7月9日下午5时41分左右,两名年轻人开始在小区地下停车场入口逗留、观望,然后进入小区地下停车场,直至当晚8时32分左右,两人打开王某摩托车锁,一人骑在车上,一人在车后推动,将王某摩托车移出盗走。

  王某认为,小区物业未尽到安全义务,应对其车辆被盗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小区物业认为,双方未签订摩托车保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中无保管摩托车的约定。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保安服务,仅指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和物业使用的安全,对业主的人身或特定财产不提供保护。另外,地下停车场仅供车位车辆停放,王某在未征得允许的情况下,擅自将摩托车停放于地下车库,其行为存在过错。双方协商未果,王某将小区物业诉至法院要求承担损失。

  庭审中,王某提供了从小区物业调取的摩托车被盗时的监控视频,显示两名嫌疑人在地下停车场入口逗留、观望,多次出入地下停车场来回走动,最终将摩托车盗走,时间长达3小时,物业安保人员均未察觉。

  长安区法院航天法庭审理认为,本案中,依据双方所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及相关法律规定,小区物业对王某的人身、财产安全不负有完全的责任。王某将车辆停放于地下停车场,疏于看管是车辆被盗的主要原因,其应对此承担主要责任。小区物业作为物业管理方,对小区负有一定的安全防范义务,小区物业可酌情赔偿4500元。判决后,物业不服提出上诉。昨日记者获悉,经市中院调解,小区物业赔偿王某3000元后,双方息诉。(西安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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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9]以坛为家II

发表于 2016-3-24 09:3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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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24 09:5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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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8]以坛为家I

发表于 2016-3-24 10:25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的物业公司光知道收钱,你让它们出钱可难了,就针对此事件,我着的物业公司应承担一半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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