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资讯] 老城农园村属于属于村集体土地,拆迁应按城中村改造赔偿,非棚户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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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2 08:54 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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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需严格遵循《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条例》的各项规定,棚户区改造项目也不例外。被征收人如遭遇违法征收行为,可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如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其上述法定职责,被征收人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日前,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上刊载消息称“住建部对城镇棚户区改造的界定范围进行了微调,其中,非住建部发文认定的全国重点镇的建制镇,不得纳入棚改范围。同时,对城边村、城郊村改造也进行了一定程度的限制,如对城市建成区外、规划区范围内的自然村(城边村、城郊村)改造,要求必须认真界定是否符合棚户区条件,对补偿面积过大、改造成本过高的,就不得纳入棚改年度计划”。那么,棚户区改造范围的缩减将会给这一领域带来怎样的改变呢?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究竟能不能按棚户区进行改造呢?

政策回溯:棚户区改造本不包含集体土地上房屋

事实上,稍加回溯历史我们便不难发现,棚户区改造政策诞生之初是不包含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的。2009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从名称中即可看出棚户区改造仅包含两类位置的房屋:一是城市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二是国有工矿区。这里面显然就没有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的事儿。

2013年《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中更是将棚户区改造分为了4类:城市棚户区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和国有垦区危房改造。据此,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仍不属于棚户区改造范畴。

然而到了地方上,棚户区改造的牵涉范围却被人为扩大化了。譬如2013年发布的《北京市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实施意见》就规定,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全市实施旧城区改建范围的房屋征收项目。旧城区改建具体包括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平房区院落修缮、危旧房改造(不含解危排险等紧急情况)、城中村边角地环境整治等项目。据此,“城中村”成为了旧城区改建的项目之一,而所谓城中村,恰恰就涉及了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
问题的根源就在于,从棚户区改造的定义可知,“棚户”只能是指房屋,而不能说某块“土地”是棚户。据此,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是否符合“棚户区”的基本特征,就成为了此类型棚户区改造项目合法与否的关键。如果某一城中村、城边村确实已与繁华的都市相接壤,且存在连片密集的存在安全隐患的简陋住房,那么归为棚户区进行改造是较为合理的。反之,如果是一般的农村宅基地上房屋拆迁,则通常房屋密度不大甚至比较分散,此种情形就不符合棚户区的特征了。

实践中,地方政府热衷于拿棚户区改造的政策来拆农村房屋,是其背后巨大的经济利益驱动及此类项目所搭乘的“政策快车”所致。但无论如何“通融”,这么做的前提是涉案土地必须经过合法的征收,具有起码的征地批文等征地程序材料,棚改的政策、规定只能用来拆除土地上的房屋。且在针对房屋的补偿安置方面,要依据590号令规定的标准执行,而不得再简单的计算一个“重置成新价”。总之,不能使被征收人因棚户区改造所获得的补偿低于因一般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所得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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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7-22 09:06 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经常会听到当事人叙述:村里开始在搞拆迁了,沸沸扬扬的,搞得人心惶惶,不可终日。政府工作人员、村干部使出百般“招数”,软硬兼施说服大家搬迁、腾地、签协议。“早签早享福”“不搬是违法”……诸如此类的标语横幅,或口头或书面传递到村民中间。而村民情绪往往比较激动、不安,搞得整个现场气氛非常压抑。而当被征地农民跑来咨询律师该怎么办,该不该签协议,什么时候签协议这类问题时,我们可能会发现,其实,当地政府根本连拟征地公告都还没有发布!

什么是拟征地公告?为什么要发布拟征地公告?
发布合法有效的拟征地公告才是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第一步!由《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一系列国土资源部颁布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可知,拟征地公告是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范围内(如果系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还应在乡、镇)发布,并且必须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征地范围、面积、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征地用途等有法律效力的征收信息的告知文件。
发布拟征地公告的意义在于,合法地告知被征地拆迁人,其所在的集体土地或者承包经营的土地因地方政府建设项目的需要,即将被征收为国有土地。对于确保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而言,拟征地公告才是真正重要的一份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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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7-22 09:11 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拆迁户应学法、懂法,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懂得可以找律师咨询)。拆迁不能越拆越穷,违背中央政府拆迁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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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7-22 09:12 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城中村改造赔偿标准与棚户区拆迁标准差别很大,拆迁户可以自己去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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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7-22 09:15 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拆迁户应响应政府号召,积极配合拆迁,但是对于拆迁中不合理或者与国家相关法律违背的情形,要依法力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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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7-22 09:19 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学法、懂法,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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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3]偶尔看看II

发表于 2018-7-22 09:22 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龙源新村更悲催,好好的商品房,还是渭南唯一一处带地皮的,凭什么叫棚户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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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7-22 09:23 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我家在老城,我会积极响应政府拆迁改造,同时我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老城农园村属于村集体土地,按照相关法律不应纳入棚户区改造标准来赔偿,应该按城中村改造,按棚户区改造标准赔偿,只会让拆迁户越拆越穷。看看拆迁区域附近的房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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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7-22 09:28 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拆迁户应该拿起法律的武器,对政府公告中有误的将城中村改造,变相定义成棚户区改造来降低拆迁成本,拆迁成本降低最终坑的是拆迁户,富了哪些人大家心知肚明。对错误的公告应拿出法律的武器要求政府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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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7-22 09:33 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哪位拆迁户,看到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征地范围、面积、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了???

《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一系列国土资源部颁布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可知,拟征地公告是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范围内(如果系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还应在乡、镇)发布,并且必须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征地范围、面积、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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