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于说出心里话了,想用随便违章搭建的破石棉瓦房换商铺
民不与官斗,因为 斗不过!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政府是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的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这可是法律明文规定,请大家依法维权 !
醉清风 发表于 2011-12-7 11:5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请问 这样齐月还合法吗??
不要说什么该拆的不拆,我就是当事人
听说上面收规划证是有人提出没看到公示,又要二次公示。呵呵,还真没听过有这样的规定。
何夕 发表于 2011-12-10 22:1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政府是房 ...
这好象是新颁发的吧,呵呵。。顶上
还成天喊依法行政,简直是莫大讽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