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称索赔去找国外方 收件人5000多元损失遭遇赔偿难 西安市民裴女士托亲戚给孩子买国外奶粉从比利时寄回西安,没想到快递5月2日到达北京后,物流状态就再没更新过。裴女士多次联系中国邮政客服,被一再推诿,后来客服私下告知“邮件丢失”,国内EMS无法索赔,只能去找比利时方面索赔,这让裴女士感到十分气愤无奈。 客服私下告知快递已丢失 裴女士的孩子9个月大,孩子吃的一直是亲戚从德国买的洋奶粉,从来也没出过什么差错,但裴女士最近郁闷了。4月27日,她又托亲戚买了一箱奶粉和一些药品,价值人民币5000多元,从比利时布鲁塞尔寄出。(欧洲有销量的奶粉现在大都从比利时发货,比利时跟德国相邻很近,比利时邮政与中国邮政EMS联手,快递较便宜,是目前从德国到中国最常用的国际快递。) 5月2日,快递到达北京,显示“发往西安航空站点”,然而此后的两个月里,物流状态再没有更新过。裴女士开始着急了,“以往从国外寄的EMS,两周左右就能收到,最迟也不超过一个月,这次俩月了都没动静,太不正常。”裴女士说。 为了弄清楚原因,裴女士多次拨打EMS客服电话11183,得到的答复都是“会催促帮您查找”,便再没有下文。无奈之下,裴女士又拨打了中国邮政的投诉电话,让上级部门帮助询问,这下有了回音。昨日,EMS客服通过聊天软件联系了裴女士,私下告诉他“快递没有找到,按照经验来说,快递应该已经丢失”,遇到这种情况国内EMS是无法赔偿的,只能自己去找寄件方也就是比利时邮政赔偿。 最多仅能赔付700多人民币 记者了解到,根据国际EMS快递赔偿原则,对于已申报价值的物品类邮件发生丢失、损毁,按申报的实际价值赔偿,内件部分丢失、损坏的物品,按实际损失赔偿,最高赔偿额有限额。此外,还需退还已收取的邮费和特殊查询费。 裴女士告诉记者,包裹里基本是奶粉,一大箱20公斤,光邮费就是485元,没有进行保价,并且货物申报的价值也比较低。所以现在EMS客服说,找寄件方索要赔付,最多也只能赔110欧左右,相当于700多人民币。 这一点让裴女士非常不满。“5000多元的物品最多只赔700多元,对我造成的经济损失太大了,还耽误了孩子,现在孩子都快没有奶粉吃了。而且包裹是到北京后不见的,却让自己找比利时方面索赔,这简直是推卸责任。”裴女士认为,这是EMS管理上出现了漏洞。另一方面,包裹丢失后EMS也没有人主动和自己联系告知,还得自己辗转找相关部门讨要说法,这也让裴女士非常气愤。 国际快递丢失频遭网友诟病 裴女士的遭遇并非个例。伴随着“海淘”的兴起,国际快递服务离我们越来越近,随之产生的包裹丢失、损坏等现象却是频频发生。 作为国内用户国际快递使用最广泛的EMS,服务质量也被很多人吐槽。在微博上甚至有一个叫做“EMS坑爹快递民间投诉中心”的页面,上面转发了上百条国际快递丢失、损坏的案例。据该博主表示,这些案例都有两个共同点,第一,出现问题的包裹以EMS国际件居多;第二,投诉之后,网友从EMS处得到的回复均是要由寄件人找国外的寄件方索赔。 “海外过来的快递更容易被盗,他们知道里面的东西一般都不便宜。”网友沈小姐曾托美国的朋友往国内快递了一台iPhone,结果被偷,投诉不成后不了了之,“为什么小偷那么猖狂?就是因为邮局推卸责任,把索赔过程弄得很复杂。” 律师观点 快递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有快递经历的不少市民都会担忧,难道没有保价,就不能向快递方要求合理赔偿?对此,陕西德尊律师事务所主任陈灏认为,消费者与快递公司之间形成的是运输合同关系。根据法律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目前没有看到速递公司存在免责事由,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虽然快递行业有自己的赔偿标准,但《合同法》却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行业规定作为行政法,属于下位法的范畴;而《合同法》是基本民事法律,属于上位法的范畴。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基本民事法律应当优先适用。并且,目前有很多法院判决已经支持了消费者要求全额赔偿损失的诉讼主张。 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为了避免损失,对于比较贵重的物品,寄件人一定要声明保价,并支付相应保价费。快递公司作为服务单位,在接单时也应提醒消费者注意对贵重物品进行保价,避免产生纠纷。 此外,选择国际快递邮寄的过程中,寄件人尽量对邮寄货品外包装拍照,再将照片发给收货方。收货方在收取包裹时,若发现包裹破损,或包装与照片不符时,一定要当场开箱验明货物。若发现货物有问题,收货方有权拒绝签收。 新闻链接 未保价手机快递寄丢法院判决照常赔付 2013年北京曹先生往武汉邮寄了一部新手机及户口本、房产证各一本。曹先生没有保价,并将物品交给了快递员,快递未当面封箱。几天后身在武汉的曹先生爱人收到了包裹,打开后却发现手机并不在里面。快递公司告知曹先生对此只能赔偿1000元。几经交涉未果,曹先生一纸诉状将快递公司告到了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曹先生将手机、证件等物品交由快递公司邮寄,并交纳邮寄费,双方之间就已构成邮寄服务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应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履行相应的义务。本案中,因曹先生提交充分证据证明了快递公司将他邮寄的手机丢失以及手机的价值,故快递公司应对此予以赔偿。最后,法院判决快递公司赔偿曹先生物品损失5000元,误工费及交通费共计2000余元。本组稿件由记者袁玥采写 (西安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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