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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不堪丈夫打骂离婚 计生部门拒为其办准生证

2015-8-11 14:52| 发布者: 卡尔| 查看: 380| 评论: 2|原作者: 逆天小蚯蚓

摘要:   凌女士展示当地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   四川资中40岁的凌女士今年2月与毛先生结婚,4月发现自己怀孕了。凌女士说丈夫疑心重,总是怀疑孩子不是他的,而且还经常酒后打骂她。忍无可忍,凌女士在6月16日向 ...
孕妇不堪丈夫打骂离婚 计生部门拒为其办准生证


  凌女士展示当地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


  四川资中40岁的凌女士今年2月与毛先生结婚,4月发现自己怀孕了。凌女士说丈夫疑心重,总是怀疑孩子不是他的,而且还经常酒后打骂她。忍无可忍,凌女士在6月16日向法院提出了离婚申请。之后,凌女士到当地计生部门办理准生证,被告知“离婚不符合办理准生证条件”。

  《婚姻法》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这意味着,怀孕期间的女方因为不得已情况下,提出离婚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凌女士很纳闷,既然她是受保护的一方,为什么不能给孩子办准生证呢?

  孕妇和丈夫离婚办理准生证被拒绝

  今年2月,凌女士经朋友介绍认识了毛先生,两人在2月27日登记结婚。凌女士属于再婚,与前夫生有一女,毛先生属于初婚。婚后不久,凌女士怀孕了。她没想到,自己冒着高龄产妇的危险怀上孩子,不但没有得到丈夫的关心,反而引来猜忌。

  凌女士说,到医院确诊怀孕后,丈夫要求她把孩子引产。“他说,孩子不是他的。”凌女士的丈夫此前在工地上受过伤,因为身体原因此前一直没有结婚。凌女士心疼丈夫年纪这么大了,一直没有孩子,坚决不同意引产。此后,凌女士发现,丈夫性格完全变了,疑心越来越重,还经常酒后出言不逊、甚至打骂自己。

  凌女士难以忍受,向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提出离婚申请。6月16日,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同意双方解除婚姻关系。7月,凌女士带着民事调解书、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到当地计生部门办理准生证,没想到遭遇了“拦路虎”。凌女士说:“计生办的人把材料收了之后,说我已经和丈夫离婚,婚姻关系已经不存在,按照规定不能办理准生证。”

  计生部门回应称可复婚再办准生证

  眼看着肚子里的孩子越来越大了,凌女士着急起来。她在网上查询资料得知,如果办不到准生证,她的孩子无法像其他的孩子一样正常出生,将来也无法给孩子上户、甚至无法上学,会给孩子以后的生活带来很大的麻烦。

  记者在国家卫计委的官网上查询得知,办理准生证,第一项就是需要提供夫妻双方的结婚证、身份证等材料。记者了解到,另一位读者苏女士与凌女士的情况很相似,也是因为和丈夫协议离婚后无法给孩子办理出生证。当地计生部门给她的回复是:如果可以的话,建议男女两方复婚后再办理准生证。

  凌女士说,此前,她曾向毛先生提出过复婚,但是对方并不配合,执意要把孩子引产。但医生说,孩子已经很大了,做引产手术存在风险。

  争议

  《婚姻法》与计生规定矛盾?

  法学专家:存在衔接问题

  我国《婚姻法》第四章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这意味着,怀孕期间的女方因为不得已情况下,提出离婚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凌女士因为难以忍受丈夫的猜忌以及家庭暴力,向法院提出离婚,法院在查明事实的情况下,准许双方离婚,这意味着,凌女士离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8月9日,华西都市报记者采访了多位专家和律师,他们认为,“既然《婚姻法》规定女方怀孕期间可以提出离婚,那么办理准生证不应该设置‘必须要结婚证’的障碍。”

  法学专家:两种法规存在衔接问题

  清华大学法学博士、四川大学法学教授陈实认为,《婚姻法》规定夫妻离婚是合法的,计生部门规定办理准生证必须要满足婚姻存在关系。而凌女士是特殊情况,两方面的法律法规并没把这中间的问题考虑在内,导致出现无法办理准生证的情况。“法律的衔接存在漏洞才会导致前一个条件满足,后一个不符合条件的情况。”

  “这也跟法律的制定规则有关系,”陈实说,《婚姻法》更多是从保护夫妻双方的婚姻自由出发,而计生部门的规定更多从计划生育、保护孩子的角度出发。“任何一部法律、规定都不可能把所有情况涵盖在内,只是这样的案例发生了,才会发现存在政策滞后的问题。这是客观存在的。”

  四川省律协妇女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委员会副主任杜伟认为,《婚姻法》是全国人大颁发的法律,它是婚姻关系方面最权威、最专业的法律,既然《婚姻法》规定孕妇离婚合法,那么凌女士应该可以办理准生证,婚姻期间的孩子的合法权益应该受到保护。

  律师建议:准生证不应限于结婚证

  四川昊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杜静,长期关注婚姻诉讼问题。她认为,凌女士所怀子女受胎时间如确定在其与毛先生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则应属于婚生子女。在认定婚生子女以后,该子女享有《婚姻法》所规定的一切婚生子女的权利,同时其如果符合《计划生育法》其它的规定,如不属于超生等,该子女应属于计划内出生的孩子,应该可以办理户口等相关手续,“而不应该限制于一张结婚证。”杜静说,从现有的政策下,建议凌女士尽可能与丈夫复婚,在孩子生下后,再根据实际情况考虑双方的婚姻问题。(华西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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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引用 福哥2218 2015-8-11 05:48
这就是中国特有的法律条文,尼玛把个证真难
引用 jhf 2015-8-15 11:51
[em:26:][em:26:][em: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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