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建部等四部委《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住建部等三部委《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以及渭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规定的通知》(渭房委发【201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在渭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地址不在渭南市行政区域内的,向购买房屋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渭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购房职工提供缴存住房公积金证明。 二、在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户籍在渭南市行政区域内的、向购房所在地渭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县(市、区)管理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需满足以下条件: 1.借款人在就业地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 6个月)以上; 2.借款人提供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见附件),此证明需加盖借款人所在单位公章,有效时限为自开具之日起至贷款申请日不超过30天; 3.借款人提供还款保证人,还款保证人为在渭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且信誉良好; 4.贷款符合《渭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渭房委发【2008】3号)及相关文件规定的贷款条件。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程序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原渭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异地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渭房金发【2011】29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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