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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父再婚去世 女儿19年后起诉继母要房

2015-8-24 14:28| 发布者: 卡尔| 查看: 499| 评论: 0|原作者: 逆天小蚯蚓

摘要:   父母离婚后,独生女儿杨某跟随母亲生活。离异后的杨父与樊某再婚,并领养一女,购买了一处新房。杨父因病去世,樊某与养女继续生活在杨父购买的新房里。在生父去世19年后,杨某一纸诉状将继母樊某诉至法院,要求 ...
  父母离婚后,独生女儿杨某跟随母亲生活。离异后的杨父与樊某再婚,并领养一女,购买了一处新房。杨父因病去世,樊某与养女继续生活在杨父购买的新房里。在生父去世19年后,杨某一纸诉状将继母樊某诉至法院,要求樊某返还父亲购买的房屋。日前,房山法院受理了此案。
  
  杨某诉称,1996年父亲不幸因病去世后,留下的房屋一直由樊某居住,自己从未获得任何财产。自己才是父亲的婚生女儿,樊某长期占用着房屋不返还,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樊某辩称,首先,该房购买于杨父与自己再婚之后,因此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按照继承法的规定进行分割。其次,父母离婚时杨某只有七八岁,离婚后杨某又一直跟随母亲生活,因此对父亲一家感情淡薄。杨某只在父亲去世时才出现在葬礼上,在其父生前并未尽到足够的赡养义务。
  
  “在父亲去世近20年后、自己需要生活保障之时才提起诉讼,明显是乘人之危。”因此,樊某认为法院不应支持杨某的诉讼请求。
  
  目前,房山法院已受理此案,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承办法官告诉记者,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遗产应当按照第一顺序继承,即配偶、子女、父母的顺序,此处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法官认为,目前有证据表明杨父生前收养的女儿也属于法定继承人之一,因此应当追加其为当事人。此外,在作出判决时也应适当考虑各继承人的实际生活状况,及对被继承人的赡养支出情况等等。(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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