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讯(吕鑫记者张凯)咸阳市三原县两小伙在三原某饭庄吃饭的时候因为饭菜质量问题与服务员发生争执,服务员持刀将二人砍伤。12月22日,三原法院审结了这起故意伤害案,张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 6月28日,梁某与李某等人在三原县某饭庄吃饭。因饭菜质量问题同服务员张某发生争执,张某拿出两把菜刀,将李某胳膊砍伤后冲出院外,又将梁某的腰部、腿部砍伤。随即张某报警后逃离现场。经陕西咸阳核工业二一五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人身损伤程度为四处轻伤二级;梁某的损伤程度为一处轻伤二级、三处轻微伤。 8月17日张某主动到三原县公安局独李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法院认为张某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自动投案,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逐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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