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礼泉县26岁的田峰高中毕业后,便辍学外出打工。 2014年2月11日,在秦都区“佰旺农贸市场”东侧一家公司办公楼门口,因购车还款事宜,田峰与该公司负责人发生争执。 “钱不还了,车我也不要了。”一怒之下,田峰从该公司马路对面加油站买来汽油,泼到停放在该公司门口自己的大众朗逸轿车驾座上,用打火机点燃将该车烧毁。 起火后,咸阳市消防支队咸红路中队接警赶至现场灭火,车的油箱发生泄漏,地面出现流淌火,危及路边房屋。消防员采取紧急措施,终将火熄灭。案发后,田峰未离开作案现场,被民警当场抓获。 秦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田峰犯放火罪,于2014年4月14日向秦都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田峰故意放火焚烧自己的汽车,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被告人田峰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礼泉县司法局同意接收被告人田峰为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判处被告人田峰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今日咸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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