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讯(吕鑫记者李刊)2015年10月14日上午,李某、张某、王某、吕某(以上有三人在逃)经过事先预谋并分工,趁受害老人章某在三原县中国银行营业大厅准备取钱时,四人相互配合,取走章某银行卡内人民币11000元。 法院认为,李某伙同他人以帮助被害人在自动取款机上取款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李某于2005年3月29日因盗窃罪被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10月23日因盗窃罪被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0年2月15日刑满释放,系有前科,可以适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实施盗窃犯罪对象为老年人,可以适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积极退赃,可以适当从轻处罚,逐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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