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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讨论] 陕西流动人口独女户可以优先申请租住廉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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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4]偶尔看看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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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5 17: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陕西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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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 李媛) 地下轨道交通应配套建设相应地面交通换乘设施,流动人口的独女户和双女户可优先申请租住廉租房。即日起至7月13日,正在审查的《陕西省公共空间管理条例(送审稿)》《陕西省建筑保护条例(送审稿)》和《陕西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送审稿)》面向社会征集意见。


地下轨道交通应配套建设


相应地面交通换乘设施


《陕西省公共空间管理条例(送审稿)》指出,新建、改建、扩建商业街区和火车站、港口、航空港、公路客运、货运枢纽,以及学校、图书馆、医院、旅游景点等大型场所时,应当按照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和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配建公共停车场。


《送审稿》还指出,公共停车场未经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改变用途。公共停车场除非遇到因周围施工或者其他原因致使车辆不能进出停车场;进行停车场内部设施、设备维修改造;停车场服务的建筑或者场所拆迁、改建等情况,否则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擅自停用停车场将按停止使用的时间,每日罚款100元至1000元。


地下轨道交通应结合城市相关规划和地上城市建设统一规划,站点设置应当充分考虑不同交通的换乘,并配套建设相应的地面交通换乘设施。


历史建筑内部装修


须经政府部门批准


《陕西省建筑保护条例(送审稿)》指出,对历史建筑进行内部装修的,应当提交内部装修设计方案,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对历史建筑进行内部装修的,不得对建筑结构、墙体及构件造成损坏,保持建筑内外风格一致。涉及房屋结构安全和工程招投标等事项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同时,建设工程选址应当避开历史建筑;确实无法避开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原址保护。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流动人口的独女户和双女户


可优先申请租住廉租房


《陕西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送审稿)》指出,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可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晚婚晚育的或者在现居住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照现居住地常住人口的有关规定,享受休假等相关待遇;实行计划生育的,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获得支持、优惠,在社会救济等方面享受优先照顾。流动人口还可免费获得孕前优生筛查等服务,流动人口的独女户和双女户可以优先申请租住廉租房。


此外,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出租(借)单位和个人在向流动成年育龄妇女出租(借)房屋时,应当要求其提供《婚育证明》,向未持有《婚育证明》的育龄妇女出租(借)房屋的,由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即日起至7月13日,您可登录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官方网站,查看《陕西省公共空间管理条例(送审稿)》《陕西省建筑保护条例(送审稿)》和《陕西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全文。如果您有好的意见和建议,可发电子邮件至shfzc87294499@163.com,或发传真至87294499,还可写信至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邮政编码71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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