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到岗半天递上孕假单 应聘时自称未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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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初来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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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13 01: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陕西渭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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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刚招聘的女性员工才上了半天班,下午就开始请假。国庆长假过后,公司人事部收到了这位女员工托人带来的孕假单:医生证明其已有9周身孕,为了安胎,建议先休养一个月。
  
  “在入职填表时,她在婚姻状况里明确填写了‘未婚’。”这家外资企业的人事部员工小陈告诉记者。劳动法专家表示,若是隐婚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可认定为无效,但该女员工照样能享有其劳动权利。

  刚上班就请了近半个月假
  
  小陈说:“之前经过层层面试选拔,这位1987年出生的女员工从众多候选者中脱颖而出,深得部门负责人的赏识。”
  
  小陈告诉记者,双方谈妥了工资待遇等问题后,这位应聘者于9月17日办理了入职手续,随后的第二天正式入职。“才上了半天班,她下午就请假了。”小陈本以为这仅仅是个意外,没想到她这假一请就请到了国庆节。“考虑到中秋、国庆假期穿插,该女员工的部门负责人也来打过招呼,所以也没多过问,没想到节后上班第一天,这张假条就来了。”
  
  小陈表示,“入职填表时,她在‘婚姻状况’一栏中填了‘未婚’;入职时也做了体检,但并不包括B超扫描,没法检测她是否怀孕。”

  公司希望达成离职协议
  
  “跟她签了三年六个月的合同,前三个月是试用期。”小陈告诉记者,虽然《劳动法》规定,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该女员工目前长期病假,公司无法对其是否符合录用条件进行评判。“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的办法行不通。”临近年底,小陈就职的该外资企业有许多大型活动任务亟需人手。“年轻、未婚未孕、是个马上能进入工作状态的‘战斗力’,这是我们考虑录用她的原因。”
  
  小陈坦言,如今公司编制已满,无法再招聘更多人手,处在相当被动的境地。“现在公司希望可以拿出一部分的补偿金,和她达成离职协议。”小陈透露,昨天已跟该女员工在电话中进行了沟通,但对方仅表示“会考虑一下”。

  或等“三期”结束才可解约

  据此,劳动法专家、上海陈海杰律师事务所主任陈海杰表示,用人单位遇此情况须分类进行讨论,但总的来说如果申请劳动仲裁对公司并不有利,建议双方协商解决。
  
  他表示,如果女职工未婚先孕并生育,这是属于违反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违法行为,用人单位有权利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另一种情况,如果是女职工在入职时隐瞒了婚姻状况,那么将属于《劳动法》中可以认定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但用人单位必须给予其理应享有的劳动权利。”陈海荣表示,在后一种情况中,用人单位可在女职工三期(怀孕期、生产期、哺乳期)之后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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