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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带精神病妻子离婚 民政局顺利办理离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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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22 23: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陕西渭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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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丈夫带患有精神病的妻子协议离婚,发证单位竟顺利为他们办完离婚证明。昨日,从本报公益律师团获得:受女方委托,公益律师免费为黄女士提供法律援助,终让当地民政部门撤销离婚证明。

  2014年3月,黄女士因精神状况不佳,被武汉精神卫生中心诊断为疑似精神疾病;同年6月,丈夫潘某便带着结婚7年的妻子到当地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离婚手续。

  黄女士父母得知此事,认为女儿是在精神不正常情况下,被潘某强行带到民政局办的离婚,按相关规定,应属无效证明。但发证单位却认为,离婚时,程序到位,双方表现正常。因此离婚证有效。

  无奈之下,黄女士家人找到本报公益律师、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曹红玲寻求帮助。

  接手此件法援案,曹律师调查案情,首先鉴定黄女士是否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当年8月,黄陂区法院接到申请,便委托武汉市精神病院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结果黄女士为精神分裂症,同年11月,法院判决黄女士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其父为其监护人。

  据此,黄女士父亲请曹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将当地民政部门及潘某告上法庭。

  该区民政局认为,提供的材料属实,黄女士能正常表达自己的意思,自如回答办事员提问,且签名按印也正常,没任何精神疾病的表现,婚姻登记人员不具备医学专业知识,不能辨别其为精神病患者合乎常理。

  潘某则认为,黄女士办离婚登记时具有完全民事能力,不能撤销。

  曹律师数次了解情况,当查看离婚登记资料时,她发现黄女士的6处签名,每处都是签了划,划了再签,这一不正常的细节引起了她的注意。

  法庭上,曹律师出具黄女士精神疾病鉴定结果,并提供黄女士多处不正常的签名材料,认为其当时精神处于不正常状态,提请法官参考。

  历经3个月,法院终于判决:黄女士办理离婚登记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按婚姻法相关规定,黄女士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者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不具备协议离婚能力。因此,她在民政部门办理的离婚证无效。潘某如要离婚,需去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判决。(长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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