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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报连续报道的渭南“追车飞刀”案中,探身车窗外甩菜刀砸车的涉案人付某仍未到案。昨日,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杜桥派出所4名民警上门传唤付某,但付某不在家,民警告知付某家人,通知付某尽快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疑犯家庭教育严重缺失
根据受害人小赵提供的信息,杜桥派出所调出付某户籍资料,经小赵辨认后,确定了付某就是在追车中探身窗外甩菜刀的男子。付某今年21岁,是临渭区阎村镇东韩村人。
昨日上午,杜桥派出所治安巡逻中队副队长冯晓普带1名民警2名辅警,赶至东韩村八组,走访找到付某的爷爷。付某的爷爷已经80多岁,听力下降,家庭经济状况比较差。
付某的爷爷将民警们带到东韩村二组付某的姑姑家。付某的姑姑说,付某大约10天前曾回过家,称要去沿海打工,之后再没回来过。民警还了解到,付某1岁时父亲去世了,不久母亲离家出走,现在可能已成立了新家庭,但一直没有什么联系。付某从小由爷爷照顾,文化程度低,家庭教育严重缺失。他们对付某的社会交往情况并不十分了解。
依照法律程序,民警向付某的爷爷和姑姑通报了案情,从法律的的角度说明了付某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要求他们见到或联系上付某,尽快让付某到杜桥派出所配合案件调查,接受相应的治安处罚。
冯晓普表示,曾通知小赵与民警同行,到付某家进行现场指认,小赵称有事去不了。通过交流,民警认为付某的家人比较有是非观念,愿意配合警方规劝付某到案。警方将进一步走访调查付某的行踪,必要时采取强制措施,传唤付某接受调查。
律师:对案件定性仍有疑义
据悉,警方定性此案为涉嫌损毁公私财物行为的治安案件。
陕西明萌律师事务所的贾海明对案件定性仍有疑义,如果按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行为去追究行为人责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除了处以拘留外,可并处罚款。根据2009年12月0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贾海明认为,公安机关若按上述法律规定去追究此案行为人责任,小赵驾驶的车辆损失情况,将成为治安案件还是刑事案件的判定标准。但实际上,小赵是为了逃避追赶他的人伤害,紧急避险造成的车辆刮蹭,这种损失不是行为人直接损毁的。此案以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行为追究责任,有待商榷。
贾海明表示,如果行为人涉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华商记者 高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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