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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30日21时40分,孙某(女 28岁)驾驶陕EXX4x2小轿车沿澄城县万泉街由北向南行驶至五路口左转弯时,与张某(男, 16岁)无证驾驶的陕ERJ5x3两轮摩托车后载赵某(女,18岁,)由南向北行驶发生相撞,造成摩托车驾驶人张某及乘坐人赵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汽车驾驶人孙某驾车左转弯时未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且未让行直行车辆,是造成此事故的一个因素;摩托车驾驶人张某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未戴安全头盔、超速行驶是造成此事故的另一个因素。
责任认定以及法律依据:
汽车驾驶人孙某驾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三 ) 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之规定,未让行直行车辆,应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摩托车驾驶人张某驾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时速。”之规定,应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渭南公安交警郑重提示:
驾车行驶时请保持注意力集中,通过交叉路口时,应减速慢行,注意观察路口情况。驾驶机动车必须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为了您的安全,驾乘汽车请系上安全带,驾乘摩托车请佩戴安全头盔。(来源:澄城交警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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