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见所闻] 渭南一男子持砖头击打被害人头部,致人受伤被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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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26 17: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陕西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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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男,汉族,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1199110134***,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于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执行。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29日21时许,临聘人员被告人李某等人在西安市莲湖区大庆西路铁道东路南,向负责三桥街道办打通“断头路”现场维护秩序的被害人白某某索要加班工资事宜,因而引发矛盾纠纷并起争执。在争执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持砖头对被害人白某某头部进行击打致其受伤。经鉴定:白某某颅内出血之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及抓获经过;2.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及指认现场笔录;3.被害人白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4、证人王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王某的证言;5.司法鉴定意见书;6.户籍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持砖头击打被害人头部,致其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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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26 17:50 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陕西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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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20-11-26 18:25 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陕西渭南
{:qqemoji72:}{:qqemoji72:}{:qqemoji72:}{:qqemoji72:},能动手尽量别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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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3]偶尔看看II

发表于 2020-11-26 21:5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陕西
二球木,还真拿砖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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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27 06:56 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陕西
暴力解决不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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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8]以坛为家I

发表于 2020-11-28 10:03 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西藏
这么厉害滴{:qqemoji29:}{:qqemoji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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