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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近年来,随着自媒体和短视频平台的高速增长,短视频已经成为互联网知识产权侵权的高发地带。一些热门电视剧、原创的综艺节目,还有院线电影,更是沦为被侵权的“重灾区”。
中国电视剧制作产业协会会长尤小刚表示:“包括有平台、制作单位,都向协会反映,希望协会能够在4月26日跟大家一起发出这个呼吁,因为4月26日是世界版权日。”某影视播放平台工作人员说:“基本上热播剧一上线,很短时间内,短视频平台、媒体的创作者就已经把它做了切条。”以《山海情》为例,某短视频平台中就有许多快速讲解每集剧情的视频,其中,一些账号将每集的精华内容剪辑在一起,再以“合集”形式发布,总播放量过千万。影视区是短视频平台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对影视作品进行剪辑、切条等二次创作的账号并不少见。在某短视频平台名称中带有“影视剪辑”的账号,粉丝量可达到500万量级,搬运、剪辑的影视作品总获赞量上千万也是常态。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4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短视频正成为互联网知识产权侵权的最新高发地,热门电视剧、综艺节目、院线电影是被侵权的“重灾区”。从短视频侵权量排名前10的电视剧来看,口碑较好的经典反腐剧《人民的名义》短视频侵权量达到26.93万条,《甄嬛传》短视频侵权量达到26.11万条,《亮剑》短视频侵权量达到17.67万条。近日,逾70家影视传媒单位及企业发布保护影视版权的联合声明,表示将对目前网络上出现的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针对影视作品内容未经授权进行剪辑、切条、搬运、传播等行为,发起集中、必要的法律维权行动。把别人的原创影视作品,进行分割切条播放,称“5分钟带你看完一部大片”。 直接引用别人的影视作品内容,进行所谓的吐槽点评,这算二次创作吗? 还有,通过剪辑已有的经典影视作品,重新设计所谓的剧情,加入自己的形象。 那么,短视频制作者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还是存在合理使用的可能性? 如果网络短视频出现了侵权行为,平台该承担何种侵权责任?转发视频是否同样侵权?
从著作权法的规定来看,在没有获得影视作品著作权人许可,且不能构成著作权法的免责条件(例如法定合理使用)的情况下,短视频制作者利用他人的影视作品进行剪辑使用的话,很可能会构成著作权侵权。根据著作权法第47条的规定,著作权侵权可能承担的民事侵权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根据著作权法第22条的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仅需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而使用作品。即著作权法上的法定合理使用。其中与目前讨论问题相关性比较强的是其中第(二)项,即“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这一情况。但是在实务中,对于作品的使用是否可以纳入到这个范畴中,所考量的因素是比较多的,在实务上也具有一定的模糊性。视频制作者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或者注明“侵权删”,并不能作为不承担侵权责任的事由。没有营利所得以及及时停止侵权行为,只会在酌定侵权赔偿金额上加以考虑。
一些因影视剪辑而出名的视频账号,还曾关于侵权问题与影视公司对簿公堂。2017年,迪士尼等5家影视公司状告视频博主“谷阿莫”,称其《X分钟看完XX电影》系列视频擅自取用电影片段,已属侵权行为。对此,谷阿莫回应其为二次创作,符合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原则,并不存在侵权行为。2019年,谷阿莫发文称,目前在调解阶段,希望对方提供具体赔偿方案才有讨论空间。事实上,不仅是视频片段,2019年8月,北京互联网法院就判决了首例涉及将影视作品制作成图片集方式侵权的案件。据报道,因认为“图解电影”软件未经许可提供了电视剧《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的连续图集,优酷起诉“图解电影”平台运营方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最终法院判“图解电影”运营方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本案中,涉案图片集几乎全部为原有剧集已有表达,虽被告抗辩称,按照一般类电作品每秒24帧计算,涉案图片集仅“引用”了原作品0.5%的画面内容,但合理引用的判断标准并非取决于引用比例,而应取决于介绍、评论或者说明的合理需要。本案中,涉案图片集目的并非介绍或评论,而是迎合用户在短时间内获悉剧情、主要画面内容的需求,故不属于合理引用。来源:央视财经、齐鲁晚报、中国青年报、深圳商报、北京日报、网友评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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