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某甲,女,1984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平利县**镇**村,住汉阴县**镇**村**组。被告人姚某甲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1年3月17日被汉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4月22日经汉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4月23日由汉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汉滨区看守所。本案由汉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姚某甲、刘某某、姚某乙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3日内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21年7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1、被告人邢某某冒充女性通过微信添加被害人陈某某,后陈某某提出见面并发生性关系。2021年2月28日,邢某某指使被告人姚某甲与陈某某见面并将其带至邢某某家。当陈某某洗完澡后,被告人邢某某、刘某某、姚某乙进入房间,以捉奸为名,敲诈勒索陈某某现金400元、貔貅手链一串、戒指两个、手机一部、手表一块,并让陈某某出具一张3500元的欠条,后陈某某未兑现该欠条。经汉阴县**局认定,邢某某、刘某某、姚某乙、姚某甲敲诈勒索陈某某的手机一部、手表一块、手链一串、戒指2个,价值共计人民币993元整。
2、被告人邢某某冒充女性通过微信添加被害人王某某,后王某某于2021年3月3日提出在石泉县**镇见面并发生性关系。被告人邢某某、姚某甲、刘某某、姚某乙到达目的地后,邢某某指使姚某甲与王某某见面,王某某随后在石泉县**镇**宾馆**房间开房并带姚某甲进入房间,后被告人邢某某、刘某某、姚某乙进入房间,以捉奸为名,敲诈勒索王某某3300元。3、被告人邢某某冒充女性通过微信添加被害人谭某某,后邀约谭某某见面并发生性关系。2021年3月12日,邢某某指使被告人姚某甲与谭某某见面,谭某某将姚某甲带至汉阴县**镇**村**宾馆**房间后,被告人邢某某、刘某某、姚某乙进入房间,以捉奸为名,敲诈勒索谭某某2500元。4、被告人邢某某冒充女性通过微信添加被害人熊某某,后邀约熊某某见面并发生性关系。2021年3月15日,邢某某指使被告人姚某甲与熊某某见面,熊某某将姚某甲带至**镇**宾馆**房间后,被告人邢某某、刘某某、姚某乙进入房间,以捉奸为名,敲诈勒索熊某某,后因熊某某工友彭某某报警未得逞。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刘某某、姚某甲、姚某乙在两年内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四次,且累计数额为10693元(含3500元未遂),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