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第七期)

[复制链接]

该用户从未签到

分享到:
发表于 2026-11-6 16: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陕西西安

马上注册荣耀渭南网,结交渭南乡党,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荣耀网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

x
关注2.png
为深入贯彻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扎实推进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同步开展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严厉查处网络餐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坚决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现公布第七期网络餐饮食品安全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以案示警,督促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合力营造安全放心的网络餐饮消费环境。

案例一:澄城县某蛋糕房无证从事食品加工经营案


案情介绍
澄城县市场监管局在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中,查实辖区某蛋糕房,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展食品加工经营活动。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相关强制性规定,属于无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经查,当事人全程积极配合执法检查及案件调查,主动认错纠错,本案涉案货值较低,未造成食品安全隐患及不良社会舆情,违法情节轻微。依据《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修订)相关从轻处罚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条款,秉持包容审慎监管原则,对当事人作出处罚:一是没收违法加工的生日蛋糕;二是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警示提示
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是食品安全的法定准入门槛,未经许可从事蛋糕加工并上线网络经营,存在较大食品安全风险 。本案综合考量当事人配合调查、主动纠错、危害后果轻微等情节,落实包容审慎监管,予以从轻处罚。警示烘焙类经营者,上线网络餐饮平台前必须依法取得对应食品经营许可,坚决杜绝“先经营、后办证”;同时也体现监管部门宽严相济,督促小微经营主体知法改错,规范经营行为,从准入源头防范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风险。


案例二:临渭区某烘焙馆使用过期食品原料及未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案


案情介绍
2026年6月1日,临渭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临渭区某烘焙馆开展现场检查,在操作间查获巧克力装饰品、复配着色剂等15种已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经查,上述过期物料为疫情期间原员工网络采购,当事人无法提供采购时间、数量、供货商及资质检验报告等资料,未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建立购销台账。同时该店未建立过期物料定期检查清理制度,对存放近一年以上的过期物料未及时处置,并且存在使用上述过期物料的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禁止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同时违反该法第五十条关于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相关规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涉案15种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3.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警示提示
使用过期食品原料加工食品,是食品安全重点打击的严重违法行为,过期原料容易变质,极易引发食源性疾病,直接威胁消费者身体健康。该案暴露出该烘焙馆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严重缺位,进货查验流于形式,库存物料日常排查清理机制缺失。本案作出罚款行政处罚体现了对使用过期原料违法行为的严厉惩戒。提示网络餐饮烘焙经营者,要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台账制度,定期盘点后厨原料,及时清理过期物料,杜绝过期原料流入加工环节;网络销售模式下,后厨风险会传导至广大线上消费者,经营者必须压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案例三:赵某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及变造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案


案情介绍
2026年4月29日,渭南市市场监管局在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美团外卖、淘宝闪购平台公示的资质证照与线下实体门店证照不符。经查,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开展食品经营活动,套用他人资质证照入驻网络平台,并对他人《小餐饮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期限等关键信息进行变造。美团外卖、淘宝闪购平台在商户入驻审核环节,未严格履行入网资质核验义务,存在审核把关不严问题。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经综合衡量配合程度、违法情节、危害后果、整改情况等情形,依法对当事人处以罚款。
当事人变造《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的行为,已涉嫌刑事犯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美团外卖、淘宝闪购平台未依法履行入网审核主体责任,按属地管辖原则,将相关违法线索移交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置。


警示提示
本案是网络餐饮领域典型的违法案件,当事人无证经营,变造许可证套用他人资质入驻外卖平台,欺骗平台与消费者,性质恶劣。变造许可证属于涉嫌刑事犯罪行为,本案落实行刑衔接,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实现行政与刑事追责无缝对接。同时该案直指网络平台主体责任漏洞,平台应当严格核验入驻商户真实有效资质。该案警示餐饮经营者,严禁变造、套用他人许可资质上线经营;督促网络餐饮平台落实入网审核义务,把好线上商户准入关口,形成线上线下协同监管、行刑联动的治理效果。

案例四:韩城市某餐饮店未经许可经营冷食类及自制饮品制售案




案情介绍
2026年4月15日,韩城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辖区某餐饮店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店经营场所悬挂的菜品价格公示表上含有冷食类食品及自制饮品的品名,操作间冷藏柜上发现有制作冷食类食品及自制饮品的食品原料,该店《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为“热食类制售”,未许可“冷食类制售”和“自制饮品制售”相关项目,且现场不能提供采购的食品原料、食品相关产品的供货商资质、票据、进货查验台账等。
2026年5月11日,执法人员对该店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该店《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的经营项目已变更为“热食类制售、冷食类制售”,依然未许可“自制饮品制售”相关项目,个别食品原料索证索票及进货查验依然建立不完整。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该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项,韩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警示提示
小餐饮许可的经营项目具有法定效力,冷食类、自制饮品制售对加工环境、卫生条件有特殊要求,超出许可项目开展经营属于违法行为。当事人虽部分完成许可变更,但仍存在超范围经营,进货查验制度落实不到位,反映经营者对许可项目边界理解不到位,食品安全管理存在短板。该案提示小餐饮经营者,经营品类应当与许可核准项目完全一致,增加经营项目要及时办理许可变更;同时要同步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做到许可变更和内部管理同步整改,线上线下经营品类均不能超许可范围。


案例五:蒲城某咖啡馆涉嫌从业人员未取得个人健康证明而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案情介绍
2026年8月3日,蒲城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当事人经营的咖啡馆进行检查时,发现从业人员未取得个人健康证明而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执法人员现场对其下达《当场处罚决定书》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改正;2026年8月17日,蒲城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咖啡馆进行检查时,现场发现该馆从业人员上岗时仍未取得个人健康证明而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其行为涉嫌违反《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建议立案查处。

法律依据及处罚

该店违反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摊贩管理条例》十条第二款,“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持有效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患有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警示提示
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是防范食源性疾病传播的基础环节。本案经营者在收到警告和责令改正之后,复查仍然未整改到位,属于拒不改正违法行为。该案警示咖啡馆等线上线下餐饮经营主体,必须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员工体检,未取得有效健康证不得上岗。




荣耀渭南网---每天我们都在影响这座城市!

使用高级回帖 (可批量传图、插入视频等)快速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

本版积分规则   Ctrl + Enter 快速发布  

发帖时请遵守我国法律,网站会将有关你发帖内容、时间以及发帖IP地址等记录保留,只要接到合法请求,即会将信息提供给有关政府机构。
返回顶部快速回复返回列表找客服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