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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户外活动聚会,如出事故,组织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我拟草了一份《免责条款》
假如我组织的聚会 参与者都签了字 这份条款有没有法律效应?
免责条款细则如下:
1.凡报名参加者均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如在活动中发生人身损害后果,聚会的组织者和参加者不承担赔偿责任,由被损害人依据法律规定和本声明依法解决,凡报名者均视为接受本声明。
2.代他人报名者,被代者如在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聚会的组织者和参加者同样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3.参加活动前,必须事先与自己的家属沟通,取得家属的理解和支持,同时知道并同意该免责声明。参加人签名后视作其家属也已知情并同意,否则后果由参加者自负。
4.自驾车活动的,一旦发生交通意外,同车搭乘者认可只在该车已投保的保险范围内接受赔偿,不再另行向该车主人或司机索赔。
5.在参加乘车,乘船,游泳,爬山等活动时,参加者必须考虑到乘车,乘船,游泳,爬山等活动具有危险性,如果出现意外自己将承担全部后果。
6.如有恶意侵犯他人或其它涉及犯罪行为的,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由于活动为自愿组合性质,一但发生事故,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和成员将不承担事故人的人身及法律赔偿责任,但有互相援助的义务。
该免责声明目的是为聚会的组织者和参加者再次明确户外活动的风险,提高自律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免除一些不必要的后果,让户外活动更安全更愉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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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的太对啦!我非常赞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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