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明月窗 - 

[业主讨论] 百合园小区住宅楼下开饭店威胁居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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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0-9-15 22:56 | 显示全部楼层
业主联合起来才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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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1-5-30 13:01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百合园1、9、10、11号楼商铺非法安装烟囱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一封反映信

尊敬的庄长兴书记、徐新荣市长、市信访局茹增瑞局长:
您好!百合园小区是位于我市仓程路南端的经济适用房小区,是咱们渭南市2009年度重点民生保障工程。现在,我们小区1、9、10、11号住宅楼下的商铺被商户业主租赁给十几户饭店营业,这些饭店和物业经过商议,陆陆续续擅自在我们这四栋住宅楼的外墙上、各户窗子旁非法安设了排风机、和烟囱。距离天然气管道太近,容易发生闪爆危险;噪音污染、油烟污染极大,尤其是粗壮的铁皮烟囱上沿到楼顶,贼娃子抱住管子脚蹬墙壁遛马马很方便,抱着管子就能很得力的撬开防盗网,这样的烟囱给各位小偷提供了多么快乐的入户条件啊,对我们的生命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多么大的隐患啊!我们白天上班心里不踏实,黑来睡觉不断被噩梦惊醒,日日忧虑,夜夜难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章第七十条、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规定,各户所购房产外墙属于各户共用部位,其用途和管理属于各户业主分别和共同所有,物业无权擅自与商户或商铺业主签订协议,收取费用,决定我们所居住的外墙的使用权。
又,按照《物权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为了维护各方利权益,我们1、9、10、11号住宅楼全体业主要求:商铺不能经营有安全、噪音、污染等隐患的项目。
1、立即解除与擅自与商户所签订的所谓协议。不可以在我们的楼宇外墙挖掘和开发额外的商业利润,未经业主同意随心所欲签订协议,这是物业在强奸小区民意。
2、立即做出书面通知,禁止将门面房租赁给开饭店安装烟囱。各商铺业主、个体经营商户和物业办不可以为所欲为,不顾楼上邻居安危只顾自己赚昧心钱。假如是他们住在这里,心能安么?他们的良心、责任心何在?
3、各商铺限期搬离,拆除烟囱,完整恢复外墙原貌。立即督促物业办协调商铺业主拿出和商户的租赁合同,查明租赁期限。对于租赁期即将满的合同,要求不能再续签合同。对于租期较长的合同,要求拿出搬离计划,我们可以给商铺经营个体户留足够得寻找新店址、装修的时间。租赁期假如是几年,我们不可能继续忍受下去,我们没有义务每天面临危险而忧心忡忡,影响工作和生活。如果不拆除,建议执法部门给予强制拆除。
尊敬的领导,我们今日集体前来上访,向您做出反映,这也是我们不得已的事情啊,因为曾经向物业多次反映,阻拦个体商户安装烟囱,但都没人管。如果让我们行使起诉权力,觉得又不大和谐。因此希望各位领导在百忙中,关心我们的安危,阻止他们违法安装烟囱,阻止他们只顾自己酒足饭饱、赚钱快活,却不考虑我们死活的行为。
百合园1、9、10、11号住宅楼全体业主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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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1-5-30 13:1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得顶,烟囱扰民问题已经让人很头痛了,辛辛苦苦用一辈子的积蓄买的房却让人住的这么的闹心。反应这些问题只是为了维护我们的正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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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1-6-3 18:30 | 显示全部楼层
顶的就是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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