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讨论] 渭南市出台住房公积金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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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初来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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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4 08: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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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渭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 理办法》已颁布实施
   (屈宏印 王晓端)近日,我市新出台了《渭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和《渭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两个《办法》明确规定,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原则上不高于12%(或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之和原则上不得高于25%)。对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由市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办法》对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的条件作了具体的界定:职工调动工作单位的;单位合并、分立的;单位撤销、破产、解散后职工与新就业单位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单位迁出本市行政区域的。并明确了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条件: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因辞职、辞退、开除等原因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出境定居的;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非本市户籍的合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合同关系的;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经有关部门批准享受社会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及其配偶或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或一次性住院治疗费用超过3万元,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同时,《办法》对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做了规定:在市公积金中心连续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均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者本市其他有效居留身份;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证明及市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能够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或者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需费用30%的首期付款等。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按以下因素确定:根据还贷能力确定贷款限额:月还贷款本息金额原则上不大于借款人家庭月工资性收入的50%。根据房价确定贷款限额:贷款额度最高为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需资金的70%。采取质押贷款的,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质押权利凭证票面价值的90%。贷款最高限额:贷款最高限额暂定为20万元。有关存、贷款利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从2008年10月30日起,上年结转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下调0.27个百分点,由现行的3.15%调整为2.88%。当年归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保持不变。同时从2008年10月27日起,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五年期以下(含五年)及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均下调0.27个百分点。五年期以下(含五年)从4.32%调整为4.05%,五年期以上从4.86%调整为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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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匿名  发表于 2011-3-1 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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