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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网论坛楼主“陕西秦郎”所发帖子,被好心编辑推广在华商网首页,确令不少网民为之震撼,但据笔者了解所知,其“产权证”事件的背后确实隐藏着很大的问题。
就此,我们对此事做了进一步了解:
【以下为村民反映情况整理,只代表村民观点】
一.我组现在所分配的集体财产“25亩市场”是用1994年以前我们南韩二组全体村民土地提留款所重置而来,而我们恰恰是1994年以前的南韩二组村民,但现在所谓的“分配方案”却将我们拥有南韩户口的村民拒之门外。这明显是将属于我们的财产变相剥夺,违法《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七十三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侵犯我们的财产权。(镇政府口口声声说是村民自治,不知村民自治难道还大于国家法律?)
二.我组现在分配方案将嫁出女列为不分配人员实属违法。宪法、法律明确规定:男女平等,但是我组分配方案却因为嫁出去的女人不应该享受同等分配,我们的户籍仍然在南韩,不知是哪国哪条法律规定的?我们既然现在是南韩二组经济组织成员,土地又在南韩二组,现在所要分配的财产有是1994年以前集体提留款重置,我们就应该享受同等权利。(哪怕是一张村上自制的产权证,我们也没有!妇联领导应为我们做主!)
三.因为分配不公,我们就此事向组、村、镇、县相关部门反映,但他们之间相互推诿,事情得不到实质性解决。有关工作人员说:这是村民自治,他们管不了。(《村民自治法》是在宪法和法律的基础上制定,言下之意村民自治也是在合法的基础上自治,不是为所欲为的自治、不是违法的自治、更不是侵权的自治!)
【笔者建议】
1.此事牵扯到村集体土地问题,集体土地属集体所有,村干部不可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应顾全大局,站在所有群众的立场上去考虑和处理问题,不要只顾一方,让事态恶性发展。集体土地是如何变成村民所谓的“25亩市场”的,这点需要土地部门严查。
2.不论是嫁出女也好、已离婚妇女也好,其与其子女只要户口在南韩村,依然享受同等待遇,这不是村民自治的问题,而是国家法律法规赋予妇女儿童的法律保护。当事者如以真实情况反映至当地妇联、人大等部门,问题应该能顺利解决,来维护你们的合法权益。
3.令笔者担心的是,就算拿着这张红皮“产权证”,真的就能分上房?
4.希望新闻媒体能够介入调查,将“产权证事件”的原委告知与众!在全市甚至全省要敲响一个警钟:村干部要以民生为重,才能建设好村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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