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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恒基的猫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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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7]常住居民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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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7 21: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陕西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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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今日前去恒基二层买件衣服,先是商铺央求我不要让用银行卡支付,用现金支付,不然要扣商铺2%的费用,于是乎我用现金支付,付完现金后我提出要开发票,商铺老板把小票递给我说到一层接待中心去开票,然后我就前去接待中心,到那后,开票人员告知我说开票要交纳近4%的税费,让我自己找商铺去讨要,没办法我又上二层去商铺理论,此时商铺老板找出一堆理由来:说衣服多么便宜,几乎是亏本了、、、等等苦衷。算了,自己交税吧,还不够折腾的钱呢。回来后一想,觉得这里面真是坑爹啊!这分明是商场与柜台店家糊弄客户的伎俩啊。
     郁闷啊!!!     希望大家要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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怪叔叔 + 8 支持消费者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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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3]偶尔看看II

发表于 2013-1-17 22:39 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四川眉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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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0]以坛为家III

发表于 2013-1-17 22:5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陕西西安
啥时候买东西还要交税了???难道学美国了吗,零售客户自己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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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13-1-17 23:3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陕西渭南
做生意的现在确实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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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6]常住居民II

发表于 2013-1-17 23:3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广东广州
“说衣服多么便宜,几乎是亏本了”

这句话本身就是个彻彻底底的假话!

恒基的衣服 接近亏本?摆地摊的都能赚不少钱,他恒基里的衣服能亏本了卖?不少赚你钱还亏本?
虽然恒基的费用支出要高,但是如果赚的不如摆地摊的,谁还花那么多租金跑去开店呀?

店主先忽悠楼主 用现金支付,但是并没告诉客户现金支付需要交纳4%的税。
支持楼主说出恒基的哪一家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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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Master]伴坛终老

发表于 2013-1-18 00:1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四川眉山
从来不在恒基国贸买衣服的路过,因为没有我要的牌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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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3-1-18 00:23 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陕西西安
发现一个很实质的问题  好像买衣服我从来没要过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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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3]偶尔看看II

发表于 2013-1-18 08:2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陕西渭南
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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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3]偶尔看看II

发表于 2013-1-18 08:4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陕西渭南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1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物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物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1条规定:“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第20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21条规定:“所有单位和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我国实行的是价内税,即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服务时,其所看到的经营者的价格表示应当包含税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价格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商品价格构成包括生产商品的社会平均成本、税金、利润以及正常的流通费用。” 《价格管理条例》第五条同时规定“本条例所指的价格包括:(一)各类商品的价格;(二)各种经营性服务的收费标准(以下简称收费标准)。”

  从《消法》的角度讲,消费者有权获得发票等购物凭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为保障消费者取得票据的权利,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出台了专门的规定,《关于处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消费者接受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后,向经营者索要发票、收据、购货卡、服务卡、保修证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并不得加收任何费用。消费者索要发票的,经营者不得以收据、购货卡、服务卡、保修证等代替。有正当理由不能即时出具的,经营者应当按照与消费者协商的时间、地点送交或者约定消费者到指定地点索取。经营者约定消费者到指定地点索取的,应当向消费者支付合理的交通费用。 对经营者不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在市场主体信用监管信息中予以记载。”

  《价格管理条例》也对擅自收取价外税的行为做出限制处罚的规定,《价格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明确“下列行为属于价格违法行为:

  (二)违反国家指导价的定价原则,制定、调整商品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的;……(十一)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对有以上违法行为之一的,“物价检查机构应当根据情节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通报批评;(二)责令将非法所得退还购买者或者用户;(三)不能退还的非法所得由物价检查机构予以没收;(四)罚款;(五)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六)对企业、事业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处以罚款,并可以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处分。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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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向税务部门举报,这是很明显的偷税逃税漏税行为,严重危害国家财政安全。
http://www.wnds.gov.cn/portal/si ... WEDFXLPAQVTGTJE3YI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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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3]偶尔看看II

发表于 2013-1-18 08:4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陕西渭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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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wnds.gov.cn/portal/site/site/portal/wnds/hdpage.portal?categoryId=E5AKVDECG9B8AWEDFXLPAQVTGTJE3YI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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