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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资讯] 湖南一城管车违法288次 公车特权“有恃无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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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5 08: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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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交警近日首次将曝光违法公车范围扩大到全省
  
  据新华社电湖南省交警部门日前曝光了一批在高速公路违法未处理次数达50次的车辆。其中,宁乡县城管局所属牌号为湘A9A475的公务车,因累计违法288次成为“违法王”。
  
  曝光

  湖南高院一车违法67次
  
  今年6月,湖南省公安厅出台规定,要求省内各市州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免对任何车辆的交通违法处罚罚款。对违规减免罚款的,一律按“谁审批、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7月以来,长沙市交警支队分批向媒体通报了数十台市直单位高频次违法公车。同时还曝光了10个湖南省直单位的10辆违法20次以上的公车,分别来自湖南省信访局、湖南省地税局、湖南省财政厅等单位。其中,违法次数最多的是湖南省高院一辆号牌为ASR373的小车,共67次。
  
  8月23日,湖南省交警部门首次将曝光违法公车的范围扩大到全省,曝光了一批在高速公路违法未处理次数达50次的车辆。医院、公司的车辆占了曝光名单的8成以上,但名单中也不乏政府部门的公车,如张家界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湘G02201(137次)、吉首市商务局的湘U28083(115次)、沅陵县城镇规划管理办公室的湘N4JS89(94次)、花垣县农业局的湘U0AC05(76次)等。
  
  探因

  三因素致公车特权“有恃无恐”
  
  动辄违法数十次、上百次,在接到交警部门的通知后,仍拒不处理违法行为。这些“霸气外露”的公车为何敢于挑战执法部门权威,甚至执法犯法?湖南多地交警部门负责人分析,根本原因还在于特权意识在作祟。
  
  调查中,记者发现,如果不解决以下三方面的问题,违法公车的特权还会长期存在。
  
  一是社会对交通违法行为的认识不到位。2004年《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实施后,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都是违法行为。但在实际中,一些驾驶人,甚至政府部门的领导干部对交通违法的认识仍停留在“违章”阶段,习惯于通过各种关系寻求免予处罚。
  
  二是交管部门利用这一权力寻求与其他部门“协调关系”。多名接受采访的交警部门负责人坦言,交管工作需要打交道的职能部门很多,有时不得不利用手中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权与一些部门“协调关系”。
  
  三是部分职权部门的特权意识作祟。多地交管部门负责人表示,在过去一些政府部门的公车确实能够享受“马路特权”。这种特权意识已经深入人心,违法之后,只需“打个招呼”就能免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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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5 09:4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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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5 14:47 | 显示全部楼层
以前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   现在一个科级干部都嚣张跋扈[em: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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