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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3 1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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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渭南房地产 于 2014-6-3 17:37 编辑
二、来源于设计单位的因素
1、不能按设计合同的约定及时提供施工所需的图纸。(按设计合同的约定,给予赔偿)
2、为项目设计配置的设计人员不合理,各专业之间缺乏协调配合,致使各专业之间出现设计矛盾。(总工人呢)
3、设计内容不足、设计深度不够。
4、无健全的设计质量管理体系,图纸的“缺、漏、碰、错”现象严重,导致设计变更大量增加。(3、4条主要因设计单位审核人员及审图单位工作不认证导致)
5、与各专业设计院协调配合工作不及时、不到位,致使出现图纸不配套的情况,造成施工中出现边施工、边修改的局面。(甲方应注意设计合同内对图纸质量和赔偿的条约明细,施工单位按设计变更进行)
6、设计单位管理机构调整、股权调整、人员调整、资产重组等原因无法按设计合同履约。(解除合约,甲方要求相关毁约赔偿)
7、因各种原因设计院将设计任务分包,出现与分包方的合同纠纷而引起仲裁或诉讼。
8、不能按开发商的要求及时解决在施工过程出现的设计问题。(这还做什么设计,把那些挂在院里的专家请出来啊,养兵千日)
9、不能按时参加各种验收工作。(完全是工作态度和职业道德的问题,甲方可以从设计合同额里扣除质保金,扣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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