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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管理行为,根据住建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陕政发〔2011〕42号),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临渭区行政管理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和租金水平,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遵循申请自愿、逐级审核、公开透明、动态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工作在区政府领导下,由区住建局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的指导和监管工作,区房改办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复核和分配工作,区房管所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具有我区城镇常住户口满3年,且在城区实际居住满3年;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三)申请家庭无私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4平方米(含14平方米),且未租住其他保障性住房。
(四)单身申请人属未婚的须年满35周岁,属离异的离异时间须满2年。
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新就业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我区城镇常住户口;
(二)持有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且毕业未满10年;
(三)已与我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用工单位签订2年及2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
(四)申请人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五)申请人及配偶在我区无私有住房,且未租住其他保障性住房。
(六)申请人父母属临渭区城镇户口的,其父母须无私有住房且未享受其他保障性住房。
第八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外来务工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满18周岁;
(二)已与我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用工单位签订2年及2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
(三)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或累计缴纳社会保险3年以上;
(四)申请人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五)申请人及配偶在我区无私有住房,且未租住其他保障性住房。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九条 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选定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户口在城区的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户口在镇上的向城区租住地所在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填报《渭南市临渭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人与家庭成员的二代身份证、户口簿等;
(二)申请人与家庭成员的月收入证明;
(三)婚姻状况证明;
(四)住房情况证明。
第十条 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由本人向用工单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填报《渭南市临渭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人的二代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明;
(二)申请人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用工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和机构代码证;
(三)申请人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证明;
(四)申请人与家庭成员的月收入证明;
(五)婚姻状况证明;
(六)住房情况证明。
第十一条 社区居委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后报送街道办复核。
第十二条 街道办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条件进行审核,复核结果公示15日,公示期内有异议者,由街道办组织核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申请材料报区房改办。
第十三条 区房改办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条件进行核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区房改办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公示有异议的,由区房改办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区房改办予以登记造册并列入轮候计划。
第四章 配租管理
第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只租不售,实行轮候制度。
(一)区房改办对纳入轮候计划的申请对象综合考虑其收入水平、家庭人口数及申请顺序等因素确定轮候顺序。
(二)轮候期间若申请人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申请人和社区居委会、街道办应当及时告知区房改办,区房改办根据变化情况进行变更登记,对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申请人,取消轮候并书面告知。
第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对象通过现场抽签或摇号的方式产生,抽签或摇号由区房改办组织,区住建局、监察局现场监督,抽签或摇号结果现场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一)区房改办在抽签或摇号前通过公告的形式通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
(二)参加抽签或摇号的申请人应携带以下资料:
1、申请人二代身份证原件;
2、若申请人不能到场,可委托其他家庭成员参加抽签或摇号,受委托人应携带本人二代身份证原件、申请人二代身份证原件及申请人出具的委托书。
(三)确定的申请人在30日内与区住建所房管所签订租赁合同,领取住房钥匙并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交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中应当明确公共租赁住房位置、朝向、面积、楼层、租赁期限、租金标准、支付方式、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六条 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的申请对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视为放弃租赁资格:
(一)未在规定时间、地点参加现场公开分配的;
(二)参加现场公开分配住房但拒绝选定住房的;
(三)已分配住房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
(四)签订租赁合同后放弃租房的;
(五)其他放弃分配资格的情况。
第五章 租赁管理
第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区物价部门会同住建、财政等有关部门根据市场住房租金水平和申请对象的支付能力等因素核定,报区政府批准后按年度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由区房管所负责收取,专户储存,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和维护。
第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或闲置,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承租人应当按时交纳房屋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
第二十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住房,不得对房屋进行装修,因使用不当或人为造成房屋及其设施、设备损坏,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赔偿损失。
第二十一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共同申请人可按原租赁合同继续承租,但需变更租赁合同,确定新的承租人,租赁期限按原有合同的剩余时间计算。
第二十二条 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后应腾退公共租赁住房。若需续租,应在租赁合同期满前3个月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对原承租住房享有优先选择权。
第二十三条 为保证承租人在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期内房内各种设施完好,结构安全,承租对象在签订合同时必须缴纳一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保证金,用于终止租赁关系时结清应缴而未缴的租金、水电费、物业服务费及其他应当承租人承担的费用。
第六章 退出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
(一)家庭收入连续1年以上超出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二)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获得住房或租住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三)将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转借、转租、出借、私自调换或用于违法活动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居住的;
(五)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
(六)核查中发现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七)擅自对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进行装修、扩建、改建、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的;
(八)未按要求及时上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情况的。
第二十五条 区房改办、房管所对违反规定取消保障资格的承租人要书面通知,承租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腾退公共租赁住房。若暂时无法腾退可给予2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市场租金标准计收租金,2个月后若不退回,区房管所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承租人在办理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前,应当结清租金、水、电、气,物业服务及其他应当由承租人承担的相关费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区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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