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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8 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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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中国北京
渭南交警队 城区路边停车费去哪了? {请交警队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予以答复
“在这个城市生活,本身房价就高,各方面配套再高,幸福感陡然降低。”对于车费,很多市民感觉涨得“不该收”;还有人觉得“很不合理“。
渭南市区现有134处,车位上千,路边停车费去哪了都是一笔糊涂账,没有向公众交代,作为城市公共管理的共性难题,路边停车费的去向应该要拿出来晒一晒,别“长毛”了。不要让占道停车位渐渐成了某些部门的“印钞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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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流向不清楚 停车费管理漏洞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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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廉的管理成本,不够透明的招标过程,触目惊心的跑冒滴漏,说不清楚的利润流向,更加重了公众对停车费去哪了的质疑。​
路边停车费的账本一定要晒清楚,这是停车费公共收费属性信息公开的需要,是防止权力寻租滋生贪腐的需要。这个账本不晒清楚,不但容易发霉“长毛”,还会成为权力寻租和滋生腐败的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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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部门应“晒单”打消公众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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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方面,上海市财政局公示车牌拍卖费用途的做法值得各地借鉴。根据2013年上海车牌拍卖收支账本,当年上海新增机动车额度拍卖收入87.9亿元,使用74亿元,用于公交购车补贴、老年人免费乘车补贴、轨交更新改造等,结余资金结转以后年度使用。​
与此类似,渭南相关部门也应当定期公示到底有多少路边停车位,每年收取多少钱,停车管理成本多高,上缴多少钱,上缴的钱用于何处等细账。把这些停车费数据清清楚楚晒在阳光下,才能彻底打消公众对占道停车费黑箱运作的质疑。​
​信息公开法律依据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4 监督保障
第三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5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十七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条例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制定。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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