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儿交流] 28岁以上合法生二胎有望多休30天晚育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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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8 1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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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岁以上合法生二胎有望多休30天晚育假




  目前,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规定,女职工生育可享受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在此前提下,我省现行人口计生条例规定:实行晚育的,在法定产假基础上增加15天产假,同时给予男方10天护理假;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30天产假。但生育第2个孩子的没有增加产假的规定条款。

  而征求意见二稿拟规定,实行晚育(专指24周岁以上生育一孩的已婚妇女)的,在法定产假基础上增加30天产假,同时给予男方10天护理假,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30天产假;若28周岁以上已婚妇女合法生育二胎的,也增加30天晚育假,同时给予男方10天护理假。另外还规定,参加婚前检查的,增加3天婚假;参加孕前检查的,增加3天产假。

  而对难产、多胞胎生育及流产等,征求意见二稿并未做出调整规定。

  >>给您算算账

  根据现行条例:

  情况1.小李25岁时生育第一个子女,且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可享产假98+15+30天=143天。

  情况2.小李29岁时合法生育二胎,只能享受法定的98天产假。

  根据“征求意见二稿”:

  情况1.小李25岁生育第一个子女,且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还参加过孕前检查,可累计休98+30+30+3=161天,相当于可以休5个多月的产假,比现行的规定可多休18天假。

  情况2.小李29岁时合法生育第二个子女,且参加过孕前检查,可累计休98+30+3=131天,比现行条例规定的可多休33天假。

  >>请您提意见

  如果您对我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第二次征求意见稿)还有什么意见,可于8月15日前通过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向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意见。

  地址: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邮编:710006

  传真:87294499

  邮箱:shfzc87294499@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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