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资讯] 女子遭强奸抢劫为面子未报警 劫匪对其二次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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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3 17: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陕西渭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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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嫌疑人马某在丰台区某河岸边,趁着夜色强奸被害人史女士,并抢走史女士随身的财物和手机,随后又提出让史女士以2000元交换其被抢的手机,史女士竟然同意,结果再度被抢。近日,丰台检察院以强奸罪和抢劫罪对马某批准逮捕。

  据检察官介绍,今年8月26日凌晨,犯罪嫌疑人马某在丰台区某河岸边,用掐脖子、捂嘴以及言语威胁的方式,对夜归女性史女士实施了强奸行为。因案发地点位置偏僻,以及马某的威胁,被害人史女士没有大声呼救。事后,马某又抢走了史女士现金300元和苹果手机一部。

  后来,马某又提出让史女士以2000元交换其被抢的苹果手机,史女士想要回自己的手机,便答应马某回家取2000元钱给马某作为赎回手机的钱,马某同意给史女士15分钟取钱。

  而史女士在脱离嫌疑人马某控制后没有报警,而是按照约定回家拿卡到ATM机上取钱,并返回到案发地,将钱交给等在那里的马某,但马某并未按约定将手机交还,而是连同史女士刚取的2000元钱一并抢走。

  至此,史女士仍未报警,而是自行补办了电话卡。然而犯罪嫌疑人马某并没有善罢甘休,而是不停打电话骚扰史女士,并声称还会来找她,史女士这才害怕,向警方报案。后马某在约被害人取回手机时被民警当场抓获。

  事后,史女士向检察官透露,自己当时没有报警是因为怕事情闹大声誉会受影响,另一方面也怕被报复。

  检察官提示,女性在深夜单独行路时,应随时留意周围情况,尽量走人流量大的道路,发现可疑情况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可以打电话与家人或朋友联系,说明自己所处的位置及周边的情况;在遭受不法侵害时,应在确保人身安全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记清嫌疑人容貌或衣着等特征,在脱离嫌疑人控制后,应第一时间报案。(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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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8]以坛为家I

发表于 2014-11-4 08:3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陕西渭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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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9]以坛为家II

发表于 2014-11-4 09:4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陕西渭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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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0]以坛为家III

发表于 2014-11-4 15:0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陕西榆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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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4 20:3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陕西榆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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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4 20:4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陕西
哈哈哈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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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6]常住居民II

发表于 2014-11-5 09:2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陕西渭南
不得了,有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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