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资讯] 超市为防贼张贴小偷照片9个月 你认为合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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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12 08: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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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快到年底了,小商小贩的生意开始忙碌起来,而一些超市也成了小偷经常光顾的地方,为了起到警示效果,整顿经营秩序,超市也是想出了各种办法,其中就包括张贴小偷行窃时的照片,虽然偷盗事件少了,可是这样的做法合适吗?

  今天记者在西安南郊的一家超市看到,柜台后的显眼位置处张贴着两张照片,上面写着此人是贼。记者注意到,这两张照片中一张拍摄时间为2014年3月5号,照片里的女子身穿羽绒服,手里正拿着洗漱用品,而另一张照片中的女子身穿短袖,正在选购商品。那为何她俩会被超市认定是贼呢?

  超市工作人员:反正就是咱的监控拍下的,上回逮住一个把钱赔了,没报警,人家都害怕报警,一般情况下,她把东西给咱咱就让她走了,她就不敢来第二回。

  记者:你们咋不直接报警呢?

  超市工作人员:划不来,损失不严重,都是小偷小摸,她就偷个咖啡、洗头膏,有的为嘴,偷个鱼罐头。

  超市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这都是以前监控拍到的小偷行窃画面,之所以把它贴出来,目的就是给大家都提个醒,同时也让有偷盗想法的人收敛些。

  超市工作人员:去年冬天和今年夏天两起。

  记者:别人看了这照片,一般怎么说?

  超市工作人员:就说这么年轻不想劳动就偷东西,就这样说。

  记者:有没有人说把这照片贴出来,对人形象不好?

  超市工作人员:有人来看了说,这自食其力的人还偷东西呢,没人说对形象不好。

  超市为了挽回自己的损失,想方设法防贼,把偷盗者的照片张贴了9个月,这样的做法大家又是怎么看的呢?

  西安市民:那贴出来比较好,人们还能注意到。

  便利店员工:超市这样做也可以这样避免有的人他不知道,如果遇到这种情况我们要提高警惕了,也还可以,对于我们这些人来说是有利的,对于他们来说如果弄错了估计会(有)影响。

  陕西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耿华:他实际上是一种侵犯他人人格权的一种侵权行为,如果说有这种小偷小摸或者盗窃的情况出现,作为超市的负责人或者店员来说首先应该报警,要求公安机关来处理,由公安机关或者法院来确认这个人是否是一种犯罪行为,是否是违法行为。如果实际情况不是一个盗窃行为,不是一个偷盗行为,那么被张贴出来的人如果感到自己的名誉受到侵犯或者是其他的人格权受到侵犯的时候,可以向这个店起诉要求对她的人格权的侵权进行损害赔偿,或者恢复影响。(陕西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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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3]偶尔看看II

发表于 2014-12-12 10:2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样做,很不妥。一时为贼,不代表一世为贼。每个人都会有犯错的时候,既然已经革新,何必再揪着他人之前的污点拿出来张扬。无论从法律还是道德上来讲,这样都有悖尊重人格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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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8]以坛为家I

发表于 2014-12-12 16:21 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贴,让人也注意注意。但时间别太长,他也有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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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2]偶尔看看I

发表于 2014-12-12 23:29 | 显示全部楼层
莫伸手,伸手必被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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