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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采煤时不幸发生事故受伤,而矿方不服劳动仲裁不愿赔偿,认为受伤工人只上了三天班,也没有劳动关系,还把受伤工人诉至法院。日前,白水法院审理后认定,判决矿方支付各项费用105391元。
今年2月27日,被告周某经人介绍到原告白水县城关镇北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关煤业)从事井下采煤工作。上班第3天(3月1日),周某正在井下工作面作业时,被掉落的石块砸中了左肩。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左锁骨骨折,住院治疗27天,花去医疗费4471.22元。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作出裁决,确立北关煤业与周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北关煤业应支付周某停工留薪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费用。北关煤业不服诉至法院称,煤井是承包给一采掘队进行采煤的,被告周某是承包人雇的,工资也是从承包人发,与自己无劳动关系,被告受伤应由承包商负责。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有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被告因工作工伤,故判决原告十日内支付被告停工留薪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交通费等共计105391元。(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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