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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网上看到有网友发帖称是资深交警讲的交通事故处理中的“三不一、没有”原则即:不垫付、不探望、不调解,没有钱,让我印象非常深刻,这句话让我受到了很大的震撼,同时联想到很多人对于“交通事故伤者医药费垫付”的问题也都存在困惑,于是想把自己关于这个问题的几点想法和大家交流一下。 首先,将下文中的表述和大家统一一下。肇事者:机动车驾驶员,未在事故中受伤,并不表示事故责任的大小;伤者: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摩托车驾驶员及各种车辆的乘坐人等在事故中受伤的人。 关于这个问题,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即肇事者一方并不存在法定的垫付义务。以我所见,在民事赔偿上,应该是获得赔偿的一方应提出理赔要求并举证后获得相应的赔偿,即伤者在治疗终结后,确定相关的赔偿费用,向肇事者处获得赔偿,按理说医药费应当由伤者自行垫付,但在实际中并不能这么简单的进行处理,毕竟是“人命关天”的大事。所以,多数情况也确实是由肇事者一方承担了大部分的垫付责任。既然如此,是由肇事者一方承担了大部分的垫付责任,那原因何在,据我分析: 1、中国人的情、理观念较强,法制观念相对薄弱,通俗的说,不管事故是什么责任,既然我被你撞伤了,我已经受到损失了,再让我自己垫医药费就不合理了,当然要你来帮我垫钱了。 2、一般来说,肇事者的经济能力往往比伤者要好,至少很多人会这么认为,你是开车的,我是骑车的,当然你比我有钱了,不然我也开车了。 3、事故处理过程中交通警察为了避免一些社会矛盾,就一直催促肇事者垫付医疗费用,不然在放行肇事车辆时就会有所顾忌。 下面,我们再来谈谈肇事者垫钱的好处和弊端 垫付的好处即有助于缓和双方当事人的关系,伤人事故发生后,双方自然成为对立关系,伤者方往往情绪较激动,由肇事者垫钱,可避免矛盾升级。有助于事故的处理,双方的关系缓和后,会让伤者方更主动配合处理事故。如肇事车辆被扣留,可以避免伤者方对车辆的保全,使肇事者能尽快领取肇事车辆。 弊端则为增加相关的治疗费用,在现行医疗体制下,尤其是对于交通事故的医疗,并不十分合理,医疗费用往往会虚高,由肇事者垫付后,医疗单位会更肆无忌惮的增加治疗预算,还可能带来一些保险公司无法理赔的费用产生。伤者的治疗终结后,不愿意配合调解,或漫天要价。伤者病愈后,由于自己未垫付,并不配合肇事者调解,使肇事者不能尽快到保险公司获得理赔,更有甚者,因为对后期赔偿不满,就向肇事者提出法定外的无理赔偿要求,肇事者为了可以向保险公司理赔已经垫付的医药费,最终只好妥协,额外赔偿一部分钱。 关于垫付医疗费用的一些建议: 1、预判伤者的伤势:伤势的轻重其实很重要,对方如果伤势轻微,耍赖的概率就会增加,如果对方确实伤势严重,对方或家属也无空考虑其它,此时你也无需多虑,若对方无钱垫付,你就尽量想办法帮帮对方吧,万一人因为无钱治疗生命垂危,那对方冲动起来,找你拼命都可能,你尽力了,人去世了,对方也不会过多指责抱怨。 2、了解伤者的情况:包括个人情况,品行情况和经济状况等,当然这有难度,如果可以的话,尽量了解一下还是有好处的。 3、预判自己的事故重任:在一人受伤的情况下,如果对方伤势很严重,首先预判一下自己在事故中会承担什么责任,主责以上致他人死亡或者重伤就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4、结合自己的损失:倘若自己在事故中的损失(主要是车损)也很大,那么垫付费用的时候,就要考虑一下如果对方有责任,如何能在最终调解时把理应对方承担的部分折抵回来。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被认定为无责的情况基本不存在,只要在事故中负有责任,按“交强险”的规定,一万元以内的医疗费由肇事车方垫付,若对方伤势轻微,那么后续由伤者垫付。 5、垫付的问题:除检查费外,后续的治疗费用最好不要私下垫付给对方或者医院,由交警来帮助协商垫付的问题。同时不要垫付全部费用,由伤者自行垫付一部分。事后伤者为了报销医药费,会主动配合调解。垫付医疗费时,不要和对方现金交易,直接交付医院指定账户。垫付医药费后,如果已经开具发票的,拿到相关的治疗发票,有条件的复印一下伤者的病历,万一事后对方不配合调解,至少可以把垫付的医药费到保险公司报销回来。 6、完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已经试行了,但是申请程序有些繁琐,等钱申请下来的时候伤者的治疗可能有所延误,所以要尽可能简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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