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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张先生骑摩托车走机动车道被处罚,他认为处罚有误提出异议。12日,记者走访发现泰城部分主干道并无明显指示摩托车行驶的标识,新交法规定摩托车属机动车可走机动车道。交警表示,摩托车在有明确标识的道路需按标识行驶,如对处罚有疑问可提出行政复议。
11日,张先生拨打本报热线电话反映,骑摩托车经过灵山大街与青年路交叉口附近时,被拍照处罚。通过调取处罚拍照,张先生发现处罚理由是摩托车在机动车道内行驶。“摩托车是机动车,那段路没有禁止摩托车行驶的标识啊。”张先生说。
12日,记者走访泰城东岳大街、泰山大街及灵山大街等部分主干道,发现这类情况确实存在。有些路在非机动车道上悬挂摩托车标识,有些路则悬挂着非机动车标识。如泰山大街与迎胜路口南侧道路,专门悬挂着摩托车标识,指向非机动车道,而北侧道路却没有该标识。灵山大街与龙潭路口东侧,悬挂的是非机动车标识指向非机动车道。同样在一条街上,标识也有些缺失,只有部分路段标识可以看出非机动车道能否走摩托车,一部分路段没有标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摩托车属于机动车,第四十四条规定: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左侧为快速车道,右侧为慢速车道,未达到快速车道规定的行驶速度的,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交警部门表示,在标识标线清楚的路段,摩托车驾驶员需按照规定行驶。泰安市公安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如市民对处罚有异议,可以向交警法制科提出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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