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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汉口被拖进法院二十年饱受心酸折磨人权在哪里公平正义在哪里 93年7月受西北农业大学小麦研究所委托,承担国家85攻关课题成果332良种示范繁殖,我依托332发起组建繁育推广中心。王振铎、寇彦昌、甘秉仁、张钊铭先后参加。拟定的合伙原则是“自愿合作、协商一致、等价有偿、风险共担”。每人投资入股一万元,繁殖回收种子245099斤。 张钊铭窃取了董事长职务,指定其妻程秦英当会计,纠集儿子张力、张群、姚全洲掌控、操作种子经营。种子卖完后,拒绝结算经营账目,他反而恶人先告状把四人拖进法院。凭借在市委当官儿子张力的权势,勾结法官周稷、李存宪,合谋诈骗、欺骗了我们二十年。 党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然而地方司法假装睡觉,我期待唤醒假装睡觉的人,启动干预司法的错案责任追究,因此公布事件真相: 一、 张家用清算盈余分配由此而确定各合伙人的权利遮羞障眼进行虚假诉讼: (一)掌控种子经营,账据钱物完全捏在张家手里,却不提供账册,不进行算账,并拒绝了我们提出的审计要求。 (二)会计的职责是清算账务,被告应当是程秦英。列王振铎、甘秉仁为被告,寇彦昌、刘汉口为第三人显然不适格。 (三)清算盈余分配不找会计事务所审计而找法院,其中有不可告人的秘密。 (四)以假乱真、以假充真、监守自盗,勾结周、李合谋伪造账务,侵占我们的财产。 (五)背离合伙原则,脱离中心股金账,另立经营账,趁管理贷款监守自盗,抽走贷款九万元是露在外面的狐狸尾巴。批注是:“此地无银三百两”。 (六)张力、程秦英既参与种子销售又充当张诉案的代理人。张力把周稷拉下水,又和李存宪共同编造虚假调查笔录。 二十年后,张钊铭、程秦英终于供认这是一场虚假诉讼。 二、98临民初字第34号判决、99渭中法民终字第1207号判决和2002临法执字第292号裁定,杀人不见血,吃人不吐骨头: (一)虚构销售、伪造转商、隐瞒收入、拒绝结算账目,侵占了我们的股金、种子盈利份额和技术指导费。 (二)故意回避不提庭审查明我们经手的3.5万多元被截留的事实。 (三)合谋转移抽走九万元贷款,又栽赃陷害给清算小组强加债务32825.25元。加倍查房扣押我们63800元财产。吃了我们的肉,喝了血,还要敲骨吸髓;用法院判决的合法形式非法敛财;是法院判决蜕变为敲诈勒索工具的铁证。 三、刘汉口坚持股金、经营两本账一起算,被周稷、张力视为眼中钉、肉中刺,违反宪法,侵害人权,进行经济打击、肉体摧残、精神折磨,造成左手腕被反铐骨折、腰椎间盘脱出、右眼失明,血脂、血压、血粘稠度剧增: (一)96年3月周稷插手白杨法庭,多次逼我交出甘秉仁管理的股金账。他认为我提出算经营账是节外生枝,威胁我“我们将严肃处理”。 (二)我不服周稷插手操纵的95临白民初字第014号判决及其补正判决,周稷唆使多人殴打我,又把我拖到法院后院反铐在电杆上折磨了一天,扯烂我多层上衣,不准吃,不准喝,致使我尿湿裤子。又刑讯逼我承认先打他,灯光下罚款500元,不交款不放人。 (三)明知具有法定回避情形,周稷不但不依法回避,反而担任审判长,用判决加害我。 1、把张家销给薛德印种子的欠款7034.85元判我承担债务。 2、我的旅差费、印刷费两千多元不给报销。 3、把股金账上发放种子时应收回而未收回的1550元,判我承担债务,钱竟判归张钊铭。 4、承担诉讼费3040元。 不可思议的是合议案子时,周稷说“根据承办人算账,本案是盈余”。 (四)企图掩盖铐打我的罪行,周稷竟伪造96年11月5日“罚款、拘留审批表”塞入98临民初字第34号卷。 (五)滥用执行权: 1、违法判决给我强加11624.85元债务,裁定却查封扣押我22000元财产。我已交过诉讼费5670元,法院竟然查封了我价值超过15万元的三室一厅住房一套。 2、既然是查封财产,为什么要先拘留我?为什么拘留中间查封住房?查封后为什么不中止拘留? 3、横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罪名的事实依据是什么? 4、违法判决被依法撤销后,为什么我强烈要求下仍拖延6年后才给予解封? (六)虚假诉讼案的审判结果: 1、2002渭中法民再字6号裁定:原判程序违法,事实不清。撤销99渭中法民终字第1207号判决及98临民初字第34号判决,然而没有撤销2002临法执字第292号裁定。 2、2003临民初字第27号判决认定:张钊铭在对自己的主张不能提供充分证据时仍不申请审计,导致举证不能,其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后果。判决:驳回原告张钊铭的诉讼请求,但却没有对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作出判决。3、2006渭中法民再字第52号判决认定:张钊铭既未提供账册,也未进行算账,并拒绝审计,其主张无证据支持。判决:维持驳回原告张钊铭的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诉讼费用12440元由张钊铭负担。我们胜诉了。 我们胜诉的是: 1、种子盈利份额、股金、技术指导费仍被张家侵占。 2、我们经手的3.5万余元仍被张家截留。 3、虽然排除了给我们强加的债务,但查封住房、铐打、拘留、罚款造成的人身伤害却没有涉及,我们的财产权、人权在哪里?这一司法案件的公平正义在哪里? 四、98临民初字第34号判决、99渭中法民终字第1207号判决被依法撤销后,我请求依法确认对我采取强制伤害行为违法。2007渭中法确字5号裁定、2009陕确申字第4号裁定及4-1号补正,有法不依,不予确认违法。最高人民法院2011确监字166号以职权指令再审,2012年5月交办于临渭区法院。该院公开抗拒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压案不办。 五、我们另案诉清算经营账目,依据法律规定,推定出的另一事实竟被扼杀。 (一)2009渭中法民一终字96号裁定认定:原审法院以原告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对该财产享有所有权及该案不属合伙纠纷,驳回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应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准确定性,依法进行实体判决。上诉人提出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理由应予采纳。指令临渭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二)在张、程拒绝提供经营账据,拒绝算账,拒绝审计的前提下,我们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我们针对96.8.7“张钊铭销种情况”,用正反两方面证据推定出张家侵占三原告286000元。对此,2009临民初字第1329号判决作出:“有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2011渭中法民一终字第143号判决作出:“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我们看到了胜诉的曙光。但由于张力、周稷及其后台的干预,两判竟然驳回三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2012陕民三申字第213号裁定,明知“该组织至今没有清算”,被强权绑架,绞杀了结算经营账目的再审申请,把案件推到法外。 六、我被拖入法院二十年,一案变成三案,见证了两只老虎的孕育和生长,在最后一米关键节点上被推出法外。 伴随侵占财产,虚假诉讼,枉法裁判,违法执行,敲诈勒索,人身伤害,欺骗终结。通讯员张力带病提拔成县团级,周稷带病提拔为院长、市政府法制办主任、中级法院副院长。他们惩善扬恶,魔爪伸进并控制了三级法院,他们是杀人不眨眼的刽子手,依法治国的拦路虎,党和司法机体中的毒瘤,不稳定的麻烦制造者。破坏的是执政的合法性。地方权力机关对我奔走呼号的冤假错案视而不见充耳不闻,难道张力、周稷没人敢管、没人能管?纠错才有利于维持司法裁判的权威性和稳定性。扬汤止沸不如釜底抽薪,庆父不死鲁难未已,腐败不除渭无宁日。 七、我期望诉求获得更高层领导支持,上访是推进依法治国的正能量,是社会稳定的坚定维护者,而不是给谁抹黑: 信访是党和国家联系群众的桥梁,倾听群众呼声的窗口,体察群众疾苦的途径。建立信访督查工作制度。强化监督,确保执法权不滥用,执法司法办案中的过错、瑕疵依法得到纠正是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基于对依法治国的自信,所以我给习总书记、王岐山、孟建柱书记、周强院长、江必新副院长多次邮寄案情材料,执着、非正常、重复申诉是被逼无奈,起因于司法腐败形成的冤假错案,应当回归法律本身,亲身经历是倒查的事实基础,受害人的监督是依法治国不可缺少的部分。是案子办的黑,不是上访人摸的黑,对我上访地方权威人士作出种种承诺,但统统化为泡影: (一)2012年市政法委书记王春阳两次主持联席会议,指示两级法院陪同我到省高院去化解。 (二)2012年9月省高院信访办主任余江涛主持三级法院联席会议,以我签收213号裁定为前提,宣布启动复查程序。2012年10月10日已经立了第25号案,承办人张奋霆。 (三)2012年临渭区法院宋建国院长承诺,我把你的案子作为临渭区法院当前重中之重,由审委会主持,召集相关人员开研判会解决。 (四)2013年8月12日,我针对7月29日宋院长的表态找到中院,张振伯院长作出两点表态:1、不管以前确认还是没确认违法,现在都以违法进行赔偿。2、民事结算案办的确实不尽人意,我提出办案人员应该换位思考。 (五)渭南市驻京办领导张娟专员承诺,由法官陈润务把我的申诉状转交给最高人民法院,结果闫立富把我的申诉状带回渭南。 2015年6月30日我求见最高层领导,不到十分钟渭南市信访局督查专员赶到现场,承诺安排市委负责人接待处理,然而半年过去了,权力部门无动于衷,不见人、不说事,把两只老虎视为保护动物,不愿打、不敢打、装睡觉,继续让我蒙冤受屈、背黑锅。 八、临渭区法院用家访设骗局终结案件欺骗党,欺骗上级,欺骗当事人,对抗依法治国: 2013年5月9日临渭区法院副院长赵孟怡,民三庭庭长田晓珍进行家访,摘要如下: 赵孟怡:你的民事案子在三级法院程序走完了,但案结事没了,心里有冤屈,我想听你下一步如何维权?打官司劳民伤财,了解你的情况是想给你有所帮助。 刘汉口:我的案子都在程序之中。 一、民事结算案: 1、一、二审认定对方侵占我们三人286000元,反判驳回我们的诉讼请求。 2、省高院213号裁定,明知该组织至今没有清算,却驳回请求结算账目的再审申请。 3、2012年9月省高院信访办余江涛主任主持三级法院联席会议,宣布启动复查程序,你二位也参加了,并同我给余主任递交了证据材料。我两次见到张奋霆,她说新领导不表态,复查进行不下去。 4、2013年4月26日市检察院受理了我的抗诉。赵孟怡念检察院受理通知书后提出,在检察院抗诉审查期间你承诺不进京访,我给你争取救助资金,这是法律外给你的困难补助,不是针对案子的对与错。抗诉结果难以预料,若提起再审,你胜诉了,对方给你拿钱,不牵扯法院给你拿钱。如果案子没错,钱你已经拿了,谁也不会再向你要钱。 二、违法确认赔偿案: 刘汉口:中院、省高院未确认。最高人民法院2011确监字166号以职权指令再审,2012年5月交办于临渭区法院,案号我已告诉给许副院长。 赵孟怡:违法确认我不管,说老实话,自己弄自己难。 田晓珍:老刘认为民事案抗诉审查期间我不能进京访,不等于我的行政案也不能进京访。 赵孟怡:你的案子挂在民事口,你若因行政案上访,仍找的是我们,因此在检察院抗诉审查期间民事、行政你都不能进京访。民事案完了你若因行政案上访我不管,你想到哪里就到哪里。 说老实话,坐车,吃饭,住宿都要花钱。 刘汉口:由于违法审判、违法执行,二十年给我造成的诉累已超过148480元。 赵孟怡:还得再接触,你找田庭长,最后敲定钱数,你承诺息诉罢访,我给你把钱拿来,到时间还得通知你单位领导。我觉得现在条件成熟了,我对我说的话负责。 田晓珍:念谈话笔录,让刘汉口签字。 王玉霞:可不能说给了这钱把我们的案子没了。(详情见录音) 经过多次协商7月29日敲定救助数额,由田晓珍口述,我写了息诉罢访承诺。宋建国院长表态同意,但他却说案子没有结论就是案子没错,我当即表示质疑。2014年8月15日我向中央第七巡视组递交了案件反映,9月3日赵、田声称案子已全部终结了。原来他们把家访与最后敲定割裂开来,斩头取尾,舍弃了在检察院抗诉审查期间这个前提,采用狸猫换太子的手法,把在检察院抗诉审查期间我息诉罢访承诺上报,欺骗党、欺骗上级、欺骗当事人。想当初枉法裁判、违法执行如狼似虎、诈骗败露后仍任性用权,拒不办理上级法院交办的案件,堕落到用虚假材料欺骗上级,这是法院的应有作为吗?这个法院谁该管、谁能管? 九、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才能取信于民: 我被拖进司法程序,临渭区法院审了六次,渭南市中院审了九次,省高院审了两次,最高人民法院确监字166号指令,三十余份法院文书记录着我在法院的二十年。投资股金、种子盈利份额和技术指导费被侵占,经手款被截留,在农村干了一年多工资红利分文没见,旅差费、印刷费不给报销,还被强加债务遭受殴打、反铐、拘留、罚款、住房被查封种种人身伤害。 党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我请求依据中央政法委《关于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导入司法程序工作机制的意见》和《关于建立涉法涉诉执法错误纠正和瑕疵补正机制的指导意见》把张力虚假诉讼和勾结周稷、李存宪、杨立军,滥用执法权案件导入司法程序。 十、能否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把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导入司法程序,启动干预司法的错案责任追究,是检验和以习近平同志为首的党中央保持一致的试金石: 2012年4月张、程贼不打自招:供认是同一组织、同一种麦事项、同一法律关系、同一合伙纠纷、同一案由立案起诉。终于供认: 1、该组织至今没有清算; 2、法院是合伙人; 3、诉讼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我们要问三个问题: (一)违法判决给我们强加的债务是怎么来的? (二)违法判决被依法撤销后,法院查封住房、殴打、反铐、拘留、罚款伤害我人身的后果怎么办? (三)24.5万斤种子经营账没算、盈余没分,又截留我们3.5万余元怎么办? 95年把我们作为诈骗对象拖入司法程序,侵占、截留、诈骗败露后2014年又把我们推出司法程序,证明法院是张家的合伙人,这二十年法院是执法还是玩儿戏? 我呼唤承担依法治国主体责任的关键少数说句话。 刘汉口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胜利大街119号 手机1522943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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