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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4月02日10时45分许,澄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城区二中队执勤民警在万泉街进行道路安全巡查时,发现犯罪嫌疑人靳某斌(男,汉族,1986年03月28日出生,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澄城县赵庄镇樊家洼村一组,现住址:陕西省澄城县城关镇中心街四路独院租住)驾驶陕EL6020普通低速货车涉嫌违反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在道路上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
经查,犯罪嫌疑人靳某斌所驾驶的陕EL6020普通低速货车后货厢共装载装有危险化学品乙炔气的钢瓶14个、氧气的钢瓶8个、二氧化碳气的钢瓶3个。经检测:犯罪嫌疑人靳某斌所驾驶的陕EL6020普通低速货车运输的14个乙炔气体钢瓶里的气体压力、8个氧气钢瓶里的气体压力、 3个二氧化碳气体钢瓶里的气体压力。犯罪嫌疑人靳某斌之行为,构成危险驾驶。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4月2日,对靳某斌危险驾驶案进行刑事立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4月4日,对犯罪嫌疑人靳某斌依法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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