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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洛南法院兑山法庭审结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在判决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的同时,由原告刘某某退还被告孙某彩礼40500元,并退还金戒指 1 枚、金项链 1 条、金耳环 1 对、 金貔貅手链 1 对。
(网络配图)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孙某于 2018 年正月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恋爱期间感情一般。2018 年 5 月 24 日双方登记结婚,同年5月 26 日举办结婚仪式,婚后双方感情较差,未生育子女。 2018 年 6 月初,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后,分居生活至今。2018年7月16日,原告刘某某曾起诉要求与被告孙某离婚,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诉求。后双方感情未有改善,原告现再次起诉离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恋爱时间较短,相互之间缺乏了解,婚后感情较差且同居时间较短,致使双方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原告初次起诉离婚被驳回后双方感情未有缓和,难以继续共同生活,被告亦认可双方夫妻感情破裂。 原、被告缔结婚姻过程中,被告按照风俗习惯给付原告的现金彩礼、衣服礼金,首饰等均属彩礼,因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婚前给付财物已致被告家庭背负外债生活陷入困难,原告应对上述彩礼予以返还。
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本案实际情况酌定返还比例为 90%。本案判决生效后,原告已经按照判决的内容自觉履行了退还被告彩礼的义务。 【法官寄语】近年来,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对于彩礼范围的认定以及彩礼返还的比例把握,因为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一直是困扰办案法官的一道难题。 本案承办法官将现金彩礼以及数额比较大的衣服折价款、价值较大的金银首饰一并认定为彩礼,而将下车礼、离娘钱、改口钱等认定为礼节性馈赠,不认定为彩礼,并在查明双方共同生活不足10天、感情较差的前提下,酌定原告按照全部彩礼90%的比例退还给被告。(洛南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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