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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9日,据中国检察网消息,渭南华州区袁某某传播性病案,被依法提起公诉。
(网图) 被告人袁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11994********,汉族,大专文化,杭州**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镇**村**,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幢**单元**室。2019年7月16日因嫖娼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4月11日因嫖娼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20年4月2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传播性病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2019年7月16日被告人袁某某因嫖娼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闻堰派出所查获。同年7月19日袁某某经医院检查诊断患有严重性病梅毒。2020年3月22日、4月2日及4月11日凌晨,被告人袁某某明知自己患有梅毒,仍与卖淫女黄某谈妥卖淫价格,分别在杭州市**区**酒店一房间、萧山区**街道**大厦**幢**单元**室黄某住处发生性关系。事后,被告人袁某某共计支付黄某嫖资人民币580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明知患有严重性病梅毒而进行嫖娼,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性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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