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渭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管理和费用结算办法》(渭人社发〔2010〕194号)和《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域外就医报销政策的通知》(渭医保发〔2020〕119号)文件相关规定,实行市级统筹,全市执行统一政策。
在渭南市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按以下标准执行:乡镇卫生院、社区医疗服务中心、一级医院150元;
二级医院400元
三级医院550元
在辖区外医院住院起付线按以下标准执行:
参保患者在一个年度内发生二次住院的,起付金标准降低10%,多次住院的执行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
2. 最高支付限额
符合渭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10万元,大病互助基金最高支付10万元。
3. 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起付线以上,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从统筹基金中支付,支付比例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级别分别确定。具体支付比例为:-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一级医院支付85%(退休87%)
三级医院支付81%(退休83%)
对不符合公级诊疗规范要求,在区域外自行选择就诊或未经规范转诊(备案)的,支付比例下调30%。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大病互助基金按90%的比例支付。4.住院管理制度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实行个人社会保障卡认可准入院制度。 2、参保患者就诊按照合理诊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的原则进行。 3、参保患者就诊时,可根据就近原则,结合医疗机构的医疗水平、服务质量和医保基金支付比例,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因病情确需住院并符合住院指征的,由主治大夫开具入院许可证,患者凭入院许可证、门诊病历、检查报告单以及个人社会保障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办理住院审批登记手续。 4、临时出外的参保人员患病后,可就近在当地乡镇以上医疗机构就医。患者出院后,凭单位证明、住院病历、出院小结、长期医嘱、临时医嘱、诊断证明、医疗费用明细清单、社会保障卡及身份证的复印件、结算票据等资料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 5、异地安置人员、单位长期派驻市外的参保人员患病后应在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6、坚持逐级转诊制度。社区医疗服务中心和一级医院、二级医院、三级医院应坚持依次逐级转院的原则。确因病情需要转院治疗的,按《渭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院转外检查及异地就医管理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