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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3日,临渭交警曝光了一起交通事故,超速超的好了,比别人快几秒,超不好,快一辈子!
2021年7月22日16时许,李某驾驶车牌号为陕ET05XX号小型客车,沿胜利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胜利大街与六泉路十字西100米时,与折某驾驶陕E.临11089XX号电动车从胜利大街路南向路北横过斑马线行驶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折某受伤,造成车损人伤的交通事故一起。案例剖析:李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且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造成事故的一个原因;折某驾驶非机动车横过机动车道时,未下车推行且未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是造成事故的另一个原因。
法律法规引用:李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应负事故主要责任。 折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之规定,应负事故次要责任。(来源:临渭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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