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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华州区人民法院莲花寺法庭审结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被告保险公司息诉服判已将保险金赔偿给原告。
原来,2015年2月10日,原告王卫勇与被告华州区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原告每年缴纳2133元保险费,如果原告保险期间患有25种大病,被告保险公司将给付3万元保险金。
合同履行五年后,2020年12月24日原告突然感觉胸痛不适,到华州区人民医院救治;华州区人民医院认为病情危重,急转渭南市中心医院救治;渭南市中心医院诊断为急性非ST段抬高性心肌梗死,手术治疗。出院后王卫勇持保险合同、病历到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以“ST端抬高型心肌梗死”不属于合同约定的“心肌梗塞”、医院检验报告单没有医生填写检验报告升高变化结论,因此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原告无奈诉至华州区法院维权。 华州区法院莲花寺法庭张勇平法官承办此案,为了审理好此案,承办法官张勇平从华州区人民医院借来了最新的内科医学,认真学习研究心肌梗死的诊断要点;并打电话同原告主治医生联系,请教沟通检验报告数字变化结论。开庭审理后,张勇平法官将所学医学知识心肌梗死的诊断要点深入浅出写入判决书,认定“非ST段抬高型心肌梗死”,就是保险合同约定的“心肌梗塞”,而且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心肌梗塞”确诊的三个条件“胸痛、心电图改变、心肌酶或肌钙蛋白升高”。因此,法院判令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赔偿原告保险金3万元并退还超收保费2133元。被告保险公司息诉服判。
王卫勇高兴的说:张勇平法官学习医学名明断保险合同纠纷,维护了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了法律的公正与权威,张勇平法官真正是个人民的好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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